解析霸王行业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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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公司通过向消费者许诺退还较多货款来实现实际上的价格安排,企图保持对透明胶带市场的垄断,遭到竞争厂商乐佩奇公司的控告。3m公司辩解说,并没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因此自己的打折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但法庭认为,如果一个垄断企业没有拿出站得住脚的商业理由而从事排他性、破坏性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反垄断法。 3m公司的退款协定是以消费者购买来自其不同领域6条生产线的产品、并达到一定数量为条件的,是一种“捆绑式优惠”,消费者购买3m公司生产的某种产品并非因为其物美价廉,而是为了在购买其生产的另一种产品时能够得到优惠,因此,这种优惠限制了那些无法生产多种产品的竞争对手。因此,法院判定3m公司以3倍数额偿金赔偿同行竞争企业受到的损失,赔款总计6800万美元。 在美国,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不但会遭到3倍于损失金额的偿金,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强制拆分。近一个世纪以来,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强行拆分的著名企业包括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美国铝业公司、at&t公司等。 而同样是推行捆绑式销售,著名的微软公司却有另一番境遇。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南卡罗来纳州后来退出)联合提出诉讼,控告掌握全美乃至全球最大软件市场份额的微软公司违反反垄断法。2000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宣布了处罚判决: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一家经营视窗(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office系列办公应用软件和ie系列网络应用软件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还会区别对待行业垄断行为。如1996年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的案例。在成功兼并麦道后,波音不但巩固其在全球航空制造业龙头老大的地位,能够集中精力应对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强力挑战,更形成对美国国内航空运输业的绝对垄断。 不难看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美国为了加强自身在全球经济市场的优势地位,对构成垄断事实的企业是否采取制裁措施,主要以该企业是否有利于美国参与全球竞争为依据。微软公司在全球软件业无出其右的绝对优势地位,确保其即使一分为二也依然可以独步天下。而作为美国在世界航空工业中的利益代言人,波音公司如不兼并麦道,则很难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确保对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优势。 可见,美国在反垄断方面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是:一、确保国家利益,照顾企业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二、保证市场在良性和有效的竞争中健康发展。 日本:软硬两手对付“霸王” 《环球》杂志记者/王晓梅 2004年11月22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宣布,于2005年1月24日对未接受该委员会劝告的三井住友建设等23家公司进行审判。此前,公正交易委员会以在政府桥梁建设竞标过程中,存在私自商定竞标金额等舞弊行为为由,向上述23家公司发出劝告,要求它们停止违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以下称《禁止垄断法》)的行为。 《禁止垄断法》在日本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是日本规定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和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禁止垄断法》颁布之后,日本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日本对该法进行了几十次修订。以促进公平和自由竞争为目的的《禁止垄断法》有三大支柱:禁止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卡特尔);禁止私人垄断;禁止不正当的交易方法。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是防止私人垄断及不公正交易、促进公正自由竞争的机构,根据1947年制定的《禁止垄断法》而设立。它隶属于首相,是内阁之外的政府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预。在实施《禁止垄断法》过程中,具有准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性质。该委员会采取委员会制,由主席和4名委员组成。主席和委员须由首相提名,经国会两院同意后任命,任期5年。 作为《禁止垄断法》的监督、执行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各行业、各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是否存在垄断或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行为,并制定、公布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先预防。 根据《禁止垄断法》,公正交易委员会有对涉嫌违法的公司、人员进行调查的权力。当违法行为得以确认后,该委员会须劝告当事方采取相应措施,停止违法行为。未果,则进入审判阶段。一旦被判定违反《禁止垄断法》及相关法规法令,将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者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禁止垄断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为3年以内的拘役,500万日元以内的罚金。 有了严格的法律体系和有力的监督机构,日本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较好的抑制。但与中国情况类似的是,在电力、邮政、天然气、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霸王企业”,其中尤以电信业最有代表性。 1985年以前,日本电信业务分别由两个垄断运营商提供:日本电信电话公司(ntt)提供国内电话业务,国际电信电话公司(kdd)提供国际电话业务。特别是ntt设定的国内电话高额接续费,使外国通讯业难以进入日本。 1985年,日本政府开始对ntt进行改革,将ntt由国有变为私有,在国际长途、国内长途、地区性通信、卫星通信、移动通信、寻呼等7个电信服务市场引进新的国内、国际电信运营商与ntt竞争,打破了原ntt对电信市场的独家垄断,在短时间内使得日本电信业迅猛发展,价格下降,服务内容丰富,服务质量提高。 但由于ntt在日本拥有绝大多数电话线路,其他电信运营商仍须购买ntt现有电话线路和网络展开业务,ntt在日本通信业的垄断地位并未被动摇。一个具体表现是,接续费仍是由ntt单方面制定的“霸王价格”,针对非ntt用户的过高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运营商的进入。 当然,公正交易委员会并没有消极对待ntt的垄断。2004年7月,公正交易委员会就向ntt东日本公司发出劝告,认为ntt东日本公司在出租线路时对其他运营商征收费用过高。另一方面,公正交易委员会还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召开反垄断法研究会等方式,收集各方意见,不断对《禁止垄断法》中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 谁来掀翻“霸王”?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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