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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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 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 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社内奖励和社外奖励两部分。以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多人清收(含社内、社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 社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完成计划给予单项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清收1992年底以前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30‰兑现奖励; 2、清收1993—1997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25‰兑现奖励; 3、清收1998—2000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12‰兑现奖励; 4、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贷款本息金额的15‰兑现奖励; 5、盘活不良贷款按1—4款标准的50%兑现奖励; 6、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社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外人员、机构协助清收不良贷款,按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手续费支出”账户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按社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奖励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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