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宅基地问题的调研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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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个村庄、逐个农户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发现一户,清理一户,坚决刹住违法侵占不良风气;同时,又要畅通情况渠道,扩大举报线索,坚决查处举报的行政案件。行政执法部门也必须依照行政法规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执法,不徇私情。 (三)必须规范管用程序,防止宅基地被违法侵占问题。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要依靠农村的自治组织;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则要靠乡镇职能部门依法把关。农村中的“两委一社”是农村宅基地的第一线直接管理组织,负有查明情况、集体研究、公示调查、如实上报的责任,必须按照呈报程序履行好职责;乡镇职能部门负有核实情况、依法审批、严格把关、督促实施的责任,必须按照审批和实施的程序履行好职责。村级自治组织要及时向乡镇职能部门反映本村宅基地的现状情况,征求具体处理办法;乡镇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对农村自治组织的指导、培训、检查、督促,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只有二者必须紧密配合,互通情况,才能有效遏制违法侵占宅基地。从农村存在的问题看,管理不严,把关不当,二方面都有些问题,尤其是在严格依法、严格按程序的终端落实上,农村自治组织和乡镇职能部门都存在工作上的失误,以致被个别村民占了空子。比如: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的运用、开工前报告和查验制度的实施、拆除旧房保证金的缴纳、旧房拆除和宅基地的收回、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再发证规定的执行等,立法已有明确规定,有些就未能付之实施。 (四)必须寻求应因对策,推进集体土地依法有序解决。一要深化高山移民工作的探讨。高山移民是党和国家的一项扶助政策,在农村宅基地问题上,不能搞特殊化,必须纳入现行的法律法规来实施。比如:对移民之后,仍然要按照农村宅基地“建新、拆旧、交宅”规定执行,避免农村宅基地出现“死角”问题。二要深化农村群众移居城镇工作的探讨。当前,党和国家政策明文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然而,当农村居民购买城镇住房后,其户籍迁居城镇,成为城镇居民之后,在农村的宅基地上住房该如何处理?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否则,当大量农村群众拥入城镇之后,与“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又何区别?三要深化农村宅基地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修订和转化。比如:对房屋自然倒塌、火灾、申请宅基地当事人自然死亡等长期空闲的宅基地,是否可以收回,就需要立法完善。四要深化对农村宅基地调查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新情况新问题;既有农村群众的思想觉悟问题,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和相互冲突问题;既有农村自治组织的自身管理问题,也有上级把关监督不严问题。对这些问题,需要人大、政府组织力量,逐个研究解决,从而,使农村宅基地工作走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的环境提供坚实的基础。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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