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 |
|
|
条规定仍是一个限制性或缩小性规定,其意图仍在于限制或缩小原告的范围,这种做法和行政诉讼的自身规律及发展趋势不相容。我们在理解“利害关系”时,应当既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的不仅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即明示的相对方,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其做出却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全面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允许更多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允许当事人在经过行政复议后提起诉讼,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终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相一致,也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和行政救济原则的规定。另外,仅就履行wto义务而言,若将1994年gatt第10条第1项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实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其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必然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因此,我们应当在立法上确定“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允许当事人对于所有行政行为在穷尽行政救济后均可向法院起诉。 (二)程序规则方面 由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动态扩展”的特点决定了其在不同的时期会有所不同,立法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原告资格。笔者建议,在立法时对原告资格规定一个总体的原则性的条款,同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及时进行研究,并适时通过司法解释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相关的典型案例这两种灵活的方式来及时地确认新出现的?告的资格,从而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审判工作。这与原告资格确定之本身政策性的特点是非常吻合的,应当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种理想选择。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范文: 实践科学发展观强化依法行政理念 下一个范文: 完善遏制腐败制度调研对策
|
|
|
看了《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的网友还看了:
[范文大全]公司前台行政新员工工作总结 [范文大全]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挂牌仪式领导致辞 [范文大全]公司行政主管工作体会 [范文大全]文物旅游局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典型材料 [范文大全]交通管理总站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范文大全]站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范文大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情况总结 [范文大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汇报材料 [范文大全]浅谈司法行政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不可替代的地位 [范文大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宣布大会领导讲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