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拿出一个解决办法;法律范围内难以办到的,也要做好解释说明。每一名法官,都必须学会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辩法析理的宣传员。
三是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不管当事人处于什么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要一视同仁,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但也要考虑诉讼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法院有义务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导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诉讼风险,并对裁判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同时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等问题。
(三)案结事了观
科学发展观“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它昭示人们,科学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这一深刻内涵引领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求真”与“了断”的关系,坚持“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
“案结事了”是对人民法院人解诉讼纷争状况和效果的概括,是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公信力的完善结合。其基本涵义就是不仅在诉讼程序上了结案件,而且在实际效果上了断纠纷。“案结事了”既是对司法基本功能的概括,也是法官对司法责任的担当。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法官的责任已经不单纯是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还要通过适用法律及时化解纠纷,办出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
实现“案结事了”,一是要转变裁判理念。法官面对一个案件时,其着眼点不能把它仅仅看成一个等待裁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而要把它看成一个需要法官化解的实实在在的纠纷;其着力点不是单纯地就法论法、就案论案,要引导当事人懂法理、析情理,用法律来维护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是非观。
二是要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全体法官要正确处理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服务当地工作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众诉求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程序的严格性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性之间的关系;依法兼顾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是要增强纠纷解决的公开性。每个案子不仅要公正审理,而且要把道理说清楚;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得到司法公正的结果,而且要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方式感受到的司法公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四是要创新解决纠纷的方法。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最后的手段,但并非唯一的手段,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等工作,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地节省司法资源。
(四)司法权威观
科学发展观,“根本的方法是统筹兼顾”,它昭示人们,实现科学发展要遵循“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的原则。这一深刻内涵引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以机制创新来实现司法的与时俱进。
实现司法工作与时俱进的根本出路在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在方向的把握上,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为指导,正确处理创新与继承、改革与稳定、学习国外先进司法经验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系,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作为人民法院工作机制创新的强大动力。要构建更加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职责界定不清、交叉重叠、监督缺位等问题,加强和完善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度。在权力分解的基础上,将各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权力的运行既彼此衔接,又相互制约。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更有效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的权威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威,也是法律的权威,更是国家的权威。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甚至也不是外部力量给予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做到:
一是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但公正和效率有时也会产生矛盾,公正的实现有时也要付出效率的代价。在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效率要服从公正。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需要慎重。既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求得效率,盲目追求审限内结案率;也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当事人缩短周期、减少讼累的期盼,造成诉讼迟延,久拖不决。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优良的条件,确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牢固树立司法效率的意识,努力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解决好部分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的问题。
二是要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对公正、高效和权威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法律关系的千变万化的,法律本身也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法官不应该满足于做法律条文的复印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更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
三是要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要慎权、戒贪,在权力面前学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人民群众最痛恨的是贪官,最无奈的是腐败。腐败现象一再发生,固然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因为做人不讲道德,做事不讲操守,做官不讲原则。
四是要加强司法宣传。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观察和感受。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事人对个案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司法公正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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