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的实践,税收执法责任制已经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在规范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税收执法责任制应当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制度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目前,税收执法责任制除强化自身的体系建设外,还应当多为纳税人提供可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条件和途径,以更好地解决执法人员在法定范围内不当行使权力的救济问题,从而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1、以人为本,深化主体教育。一是将“以德治税”的理念引入税收执法责任制,开展定期职业道德培训,实行执法人员岗前宣誓制度,组织执法人员自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道德制约作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第一道门槛,使执法人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环境下能自主做出公共利益取向的决策。二是将以法治税的理念贯彻税收执法责任制,对税干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打下深厚的法律基础,促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2、强基固本,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尽快制订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规范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对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社会护税制订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明确各部门在税收上的“应作为”和“不应为”,确保税法与其他部门专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一致。二是完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对执法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真正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三是强化执法责任制考核。检验推行执法责任制效果的关键在于考核,必须不折不扣的在考核上下工夫,传统的人工考核办法,成本高、效率低,因而研制计算机考核软件,实行人机结合的考核机制是较好的办法之一,通过计算机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快速、公平、实际的记录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的有效性和程序的合法性,防止出现基层越权和部门放权的现象,使年度执法责任制的考评真实有据。
3、内外并举,强化执法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保证。一是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出现严重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出现错案不追究,甚至予以包庇的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外部监评模式,提高外部的评判能力和监督力度。外部评议是间接评定执法质量的重要方式。首先,推行公示制度。坚持税务执法的民主化与公开化,设立执法人员监督公开栏,公布岗位职责、公布工作规程、公开执法结果,使执法者执法到哪就公开到哪,群众监督到哪;其次,落实税法宣传、受理举报、投诉控告、群众评议等制度,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站,实施跟踪问卷调查,聘任纳税人兼职监察员,定期召开征纳座谈会,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测评座谈,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
4、奖惩结合,完善激励制度。经济利益激励是税收执法责任制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的执行程度和尺度直接关系到责任制落实的效果。针对实际工作中“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现状,一是改革奖金分配制度,按岗位分配、按工作量分配、按岗位责任的轻重分配,通过界定奖金系数、适当拉开奖金分配档次等办法,实行奖金向一线人员倾斜、向工作量大、责任重人员倾斜;二是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使一线执法人员既冒过错追究的风险,也有无过错获奖励的益处;三是在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下,分清原因,加强教育、学习和转化,帮助过错行为人改正错误。唯有如此,才能达到追究一人,教育一片,提高一片的效果。
5、保障权利,拓展救济途径。法律在赋予税务机关权力的同时,也赋予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在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过程中,如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上的救济,其权利就形同虚设。在国家的法律救济程序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税收执法责任制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可以有效利用的条件和途径,如:确立对违法和不当行为的举报投诉途径及处理方法,从体制上启动人大的执法检查程序、监察部门的审查程序等,进一步强化纳税人知情权、申诉权和对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权,从而促使税务机关必须按程序办事,依法行政,合理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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