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这些案件债务发生时间较早,当事人通过协商要款无望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如建行**县支行与**县宁安乡人民政府借款纠纷一案,1985年12月,**县宁安乡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从建行**县支行借款35万元,由乡政府进行担保,后企业倒闭后债务一直未偿还。1995年,建行**县支行依法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乡政府履行还款义务。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案件一直未执结。又如原告**市郊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市第三中学、**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992年5月原告为被告建设教学楼,被告欠原告部分工程款一直未偿还。2005年原告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市第三中学被整体拍卖,所欠工程款未清偿,案件无法执结。上述两起案件债务形成时间长达十几年。
(四)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多
一是一些乡镇、村在区划调整中被合并,由合并后的乡镇承担责任。合并后的村、镇原本就不想偿还原村、镇负担的债务,再加上有的村、镇合并时操作不规范,给案件的执行带来更大的困难。二是由于债务形成时间较长,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经过多次变换,债务发生时的单位负责人早已不在,新的单位负责人认为不是自己在任期间所欠债务,经常出现“新官不理旧债”现象。三是有些乡村开办企业倒闭后,乡村作为开办方承担偿还责任从而成为被执行人。
(五)“私贷公用”案件占一定比例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村委会为完成“三提五统”税费任务,投资兴办村集体企业,或完成一些公益事业,由村干部以个人名义贷款归村委会使用,村委会给村干部出具借款手续,从而形成一大批“私贷公用”案件。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村委会不能再向群众征收所欠款项,造成村委会无钱偿还村干部借款,导致村干部未能按期还贷而被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起诉。如**县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有25件案件(标的额58万元)属典型的“私贷公用”案件。这些案件的借款人为村委会的主任、会计、村党支部书记等,为了完成交纳水费、三提五统费用的工作任务,他们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后,所贷资金直接由村委会使用,村干部未能按期还贷而被信用社起诉。
(六)这些案件都属于法院“久执未结”的积案
1998年,党中央下发11号文件,要求加大法院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当时从各个法院清理出来的未执执行案件中,涉行政案件就占到一定比例,清执的效果并不好。此次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活动中,涉行政执行案件仍旧成为执行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案件。
三、涉行政执行案件难执行 “难”在何处
涉行政执行案件难执行,究竟难在何处,我们通过分析,认为主要原因如下:
(一)客观方面,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较差,地方财政支付能力有限
涉行政执行案件中建设欠款占的比例最大,一方面行政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完成基础建设,加快地区发展的愿望迫切;另一方面地方财政紧张、经费有限,建设过程中在资金缺口比较大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个人垫资或金融部门贷款完成建设,从而形成债务。乡镇、村级财政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财政收入明显减少,有限的财政收入要维持基本开支,无多余的经费用于清偿“旧帐”。而占较大比例的村委会财产状况则更是“雪上加霜”,有些村委会连办公用房都是租借,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主观方面,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意识差
一些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往往认为债务不是自己在任期间所欠,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差。前面已经讲到,此类案件是“陈年旧帐”,且单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有些单位负责人对旧债认可,对法院执行工作能够理解;有些单位负责人不认旧帐,对法院的执行置至不理,往往会说:“谁欠下的去找谁” 、“要钱没有,办公室你们可以随便封”之类不讲理的话;有些村委会换届后,新班子对前任欠下的债务拒绝接受,拒不履行义务。乡镇党政领导互相推诿也是影响案件难执行的又一原因。乡镇党委书记是实际上的一把手,但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些乡镇党委书记和镇长间相互推诿,使案件无法顺利执行。涉村案件中也存在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相互推诿的现象,村主任虽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但常常以自己说了不算为由,要求法院找村支部书记解决,而后者则以自己不是法定代表人为由推脱不管。
(三)法律规定不完善,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现行法律对政府机关哪些财产可以执行规定不明确,对执行政府机关财产又多有限制,政府机关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法院很难主动执行到政府的资金。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政府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都属于财政性资金,法院都不能查封,除非这些资金是计划用于清偿债务。但对政府的资金状况执行人员无从掌握,财政部门对执行人员的协助要求大多不予理会,法院不能主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只能由政府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遇到涉行政执行案件则往往是“无计可施”。
(四)执行人员产生畏难情绪
在执行涉行政执行案件时,法官多是采取协调,找领导汇报的方法解决执行问题,往往是路没少跑,话没少说,工作没少做,但收效甚微。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法院也采取过拘留被执行人负责人,查押被执行人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通常会找到上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出面干预,结果往往是解除措施,放人、放车。一方面影响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对涉行政案件也产生畏难情绪。
在此次清理未结执行活动中,全市法院也采取及时汇报、加强沟通等多种措施,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大执行力度。如市中院组织召开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动态,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全市法院涉行政执行案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城区法院专门召开了有涉乡镇、村案件法定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