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平台是规范当前频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从宏观层面来看,县(市)级基层是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目前我国每年政府投资达4000亿元左右,其中市、县地方财政投资2600亿元左右,占政府投资额65%左右。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矿产交易、林木经营权、广告位经营权、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等公共资源年交易项目达400个左右,年交易额达8亿元左右。从这个意义上看,建立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同样相当必要。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原则
(一)遵循法律框架原则。在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框架内,设置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统一管理与监督,不改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资格,不会出现法律障碍。
(二)充分整合职能原则。撤消现有各专业招标投标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分散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划转到公共资源交易统管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责,实现管理与监督分离。
(三)协调和高效原则。对照“四大交易”,特别是建设项目所属类别,在统管机构分设若干内设机构,做到职责明确,关系协调,效率提高。
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方向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体制机制,可以尝试以下改革措施:
(一)建立统管体制。一是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挂帅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议事协调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等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组织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的相关办法和配套制度,审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规则和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对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受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举报和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二)创新监管机制。建立“三位一体”、互为制约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一是市场监管,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综合交易中心及交易各方的监管;二是职能监管,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三是纪检监管,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和综合交易中心实施纪检监督。
(三)构建统一平台。将政府采购与工程交易两个中心合并,将土地、产权等交易机构从原主管部门剥离,纳入综合交易中心,按照“应进尽进”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明确界定进场交易范围:工程交易方面,凡在我县招标发包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等各类工程,包括工程的施工、监理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均应进场交易;土地交易方面,凡在我县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交易和国有租赁土地、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的非公开交易等,均应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方面,凡在我县境内进行的各类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的转让,法院执行、银行抵贷涉及的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和政府特许经营权等社会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等,均应进场交易;政府采购方面,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类项目,虽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超过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类项目,以及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项目中的重大设备等,均应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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