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非法医疗器械进入医疗服务机构。
从合法的供货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是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在这里,合法的供货单位是指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在购买医疗器械前,使用单位应该对供货单位的生产资质或者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对不能提供相关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使用单位应该拒绝从其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只有在确定供货单位合法具有生产或者经营所销售产品的资质时,使用单位才能购进和使用。
实际操作中,使用单位在认识上往往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只要供货单位具有并能够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就认为供货单位是合法的。其实这是很不恰当的。因为有些供货单位虽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其生产或者经营的法定范围并一定就涵盖了所实际销售的产品。此时供货单位的经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
例如某卫生院从某器械经营公司购进并使用了“一次性使用输注泵”。但是执法人员却发现该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为:“三类 医用器具类、医用材料类;二类 医用检验类、医用光电仪器类、助听器;特殊产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批发)”,根本不包括“一次性使用输注泵”所属的“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类”。该供货单位虽然具有器械经营许可证,但是它却没有经营“一次性使用输注泵”的资格。此时,某卫生院就涉嫌从无经营资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
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生产或者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或者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这些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共计7类13个产品,具体见下表:
第一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
类代码名称 产品名称
普通诊察器械 体温计、血压计
物理治疗设备 磁疗器具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侧试纸)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避孕套、避孕帽
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轮椅
敷料 医用无菌纱布
备注:本名录中产品类代码名称和产品名称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
使用单位在购进医疗器械时,必须依法对医疗器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才能使用。验收时,应当仔细审核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重点需要注意验收以下内容:
一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与说明书有关内容是否相符合;(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是否使用中文;(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四)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五)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六)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七)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与器械的注册资料是否一致等。
使用单位在验收时,应当详细填写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序列号或生产日期)、注册证号、有效期、数量、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使用单位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查验。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有效期届满或者停止使用后1年,但不得少于2年。植入性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跟踪保存至该产品使用结束。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购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查验、索取下列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一)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复印件;(三)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人员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和销售凭证。对国家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查验并索取相关资料。这些材料都应当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
建立采购档案,做好器械验收记录等,在以前的监管中,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使用单位往往也有意或者无意地加以了忽视。在强调依法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