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活动所具有的伦理内涵丢失了。另外,内部监督与民警权益冲突不断,民警查民警、内耗,为别有用心的人留下话柄。被外部、内部多面夹击扭曲警民关系,其结果是警察劳累,流血、流汗又伤心时有发生。
(二)在人民群众方面。
1、对人民警察的期望过高,认识也不够。群众由于对我国法律不太了解认为,警察就是神,所有案件应该全部破获、坏人就该关起来。甚至对“有事找警察”神话,警察成为万能工具。稍有不满意,不管该不该警察管理,常常用“我要投诉你”作为结束语。
2、不协作,万事不求人。从现实生活看,老百姓认为为与警察打交道被认为是一件不光彩的是。在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一般怀着一副“少惹是非”心态,不能积极配合警务工作的进行,甚至对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发生的矛盾产生不满,与公安对立情绪,抵制、对抗公安机关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3、极少数人由于本身思想素质不高而对警察存有思想偏见。一些有钱人蔑视警察,看不起警务人员;有的又嫉妒警察,讥讽警察行为很造作,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一旦在社会管理中发生矛盾,关系很难协调好。
(三)在其他方面。
1、非警务活动。一些党政部门往往凭借自己的权威,通过行政命令使公安机关承担许多原本不应承担的职责,无形中给公安机关施加了压力。
2、在群体性事件中职责不清,把警察权作为救命稻草。特别是一些撤迁安置事件处置中,很少过问撤迁、施工的合法性,让警察承担保护违法的执法风险。
3、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严重影响了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也使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4、警察成了社会矛盾的转嫁者。为应对社会矛盾凸显的局面,警察付出了太多的辛劳。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冲突期,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持续广泛,众多的社会矛盾,使警察始终处于风口浪尖之上,警察永远处于“灭火”的状态。当警察疲惫地奔波于各种群体性事件的现场时,我们看到警察尴尬地被置于群众的对立面,警察承载了“无直接利益冲突”下的“迂回发泄”。
二、在法治环境下警民和谐关系互动的可能性
孟建柱在08年10月23日至25日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指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和价值所在。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全民参与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用法律情感串联起人们之间的共同语言和共同关心。在现代社会中,不理解法律,自然也无法理解人生。法律的产生不是为斗争,而是为和谐,警察是法律的使者。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律虽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子产“铸刑书”、晋国的“铸刑鼎”、巴比伦王国的“石柱法”,笔者认为不仅仅是成文法典公布作用,更重大意义在于发挥法的教育功能、体现了法本身的价值。
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公安执法(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中央专门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出了定义,反复细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最基本要求,诚信友爱、充满活力靠法治滋养,安定有序离不开法治规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依赖法治强力保障。法治是空气或水,人的智慧如果不能溶解其中,就会成为一种病态。抛开法治去谈和谐警民关系,是一种病态和谐,即使有短暂所谓和谐,也只是昙花一现。因此,贯穿和谐警民关系的主线应当是法治,而不是对法律的亵渎,警民和谐关系互动完全可以以法律执行为主线。
法律被誉为公平、正义的象征,重新定位警民之间的关系被提上议事日程。在重新定位警察角色,避免警民正当话语权的错位时,警民之间应当在理性、平和、法治的状态下换位思考,合理利用大众传媒等形式,打开一个通过法治平等的对话空间、平台,这才是消除双方隔阂、改善关系,实现两者双赢的最佳途径。
三、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的建议
无论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还是人民群众,都希望改善公共关系,都希望在法治的框架内又好又快发展。2008年12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三个不,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博大精深,内涵丰富,笔者认为对当前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一)明确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的主体。
在我国处理军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中,应该是公共关系处理的典范。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可以借鉴,提倡并高歌“警爱民,民拥警,警民团结一家人”。由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是一个完整的公共关系主体,而人民群众是集合概念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因此,笔者建议将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的主体确定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和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及人民群众较为科学。
(二)确立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方向。
公安机关应当在对社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不同时期的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方向,并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公安机关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确定方向。不能搞警民关系一刀切和不切实际的花权秀腿,不然警民关系不但得不到改善还有可能恶化。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是检验和衡量社会治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同样是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总的方向。中新网8月1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今天出版的《求是》杂志撰文指出,要建立、完善由人民群众评判执法工作的机制,推动建立新型警民关系,确保对执法权力的全程监督,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笔者认为,周永康同志切中当前影响警民关系之要害“人民群众评判执法”、“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人民群众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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