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保密。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县科技奖时,应填写县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申报。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完成单位协商申报。推荐书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技奖评审。
第十七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技奖评审。
第十八条 经评审未获得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了新的本文来源:文秘114 http://***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在下一次评奖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报机关推荐。
第十九条 有关推荐组织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推荐 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推荐材料不予退回。
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镇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镇科技奖励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县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科委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的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六章授 奖
第二十三条镇科技奖除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县技术合作项目奖励不分等级,奖金6000元。其他项目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镇政府在此基础上加外奖励2000元。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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