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的 70%。
协会作了很多工作, 其中引起争议的活动主要包括: (1)计算并为会员提供各种类型和等级的地板材料的平均成本的信息;(2)计算并为会员提供有关运费的信息;(3)收集有关统计材料, 包括: 已售出的地板材料的质量和种类 (由每个成员向协会秘书定期提供), 现有存货数量等;协会将收集到的信息汇总整理后提供给会员, 但不透露会员的具体身份;(4)召开会员代表参加的会议并讨论行业中的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上述引起争议的活动不构成违法。理由是: 第一,尽管检察人员指控协会的以上活动产生了统一价格的后果, 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 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协会的活动对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第二, 所有关于销售额和价格的报告都是针对过去的和已经结束的交易, 而没有涉及到当前的价格。协会收集的统计资料都发表在贸易期刊上, 并送到商务部以及其他有关的机构。这些资料的性质与公开发表的资料并无不同;第三, 会员在会议上没有讨论过价格问题, 因为过去的价格已经公开, 没有必要进行讨论, 而将来的价格被认为是不适当的议题。因此,尽管会员可能利用协会提供的资料作出较一致 的判断, 从而使价格倾向于稳定, 但并不能仅由这一结果而认定协会有共谋行为。法律并不单纯地禁止资料收集和发布行为。
最高法院的结论是: 如果行业协会仅仅是公开和公平地收集和发布有关其产品成本、产量、在过去交易中产品的价格、存货量以及从生产地到销售地的大概的运输成本的信息, 以及召开会议讨论这些信息但并不就产品的价格、数量或限制竞争达成任何协议或采取任何共同行动, 则不违反反托拉斯法。
(二)行业协会的章程是否等同于限制竞争的协议
有时候, 成立行业协会所制定的章程本身都有可能违反反托拉斯法。美国最高法院在联合媒体协会 (associated press, 简写为ap) 抵制交易案中的判决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法院认为, 联合媒体协会的章程因含有限制在报纸出版领域的竞争的内容, 属于限制性贸易合同。ap 辩护说, 尽管章程中含有限制竞争的内容, 但实际上没有造成限制竞争的效果。对此, 最高法院认为, 只要一个合同本身有可能造成限制竞争的效果, 就已经构成了违法, 而不管其实际上是否造成了这样的效果。无可争辩的证据表明, 协会章程确实捆住了众多出版者的手脚, 以至于它们不能也确实没有向非会员的竞争者出售新闻。章程不允许非会员从这家最大的新闻机构或其中任何一个会员那里买到新闻, 会严重地限制新报纸进入该领域的机会, 这将会毁灭竞争以及挫伤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
联合媒体协会还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了辩护理由, 最高法院进行了一一驳斥:
第一, 联合媒体协会辩护说, 应该超出反托拉斯法, 或者说从财产法的角度来看待协会章程。财产所有者可以选择合作伙伴, 自己有权决定是出售还是不出售自己的财产。 最高法院认为, 尽管在一般的意义上来说, 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 但他不能过分行使其权利, 不能通过合同或联合的手段, 明示或默示地不正当地阻止或限制州际贸易的自由和自然的流动。这正是反托拉斯法的宗旨所在。
第二, 联合媒体协会又进一步辩护说, 既然有其他的新闻机构也在出售新闻, 那么绝大多数的出版商联合起来拒绝向少数出版商出售新闻并不违反反托拉斯法。但最高法院认为, 一个限制贸易的合同没有阻止全部的竞争并不能使这一合同免于追究。事实上, 没有加入协会的报纸确实在竞争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通过限制性的章程, 每个参加联合的出版商实际上把自己完全置于协会的控制之下。因此章程是阻止竞争的, 而不是正常的有助于商业和贸易的合同。
三、欧盟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与执法情况
(一) 欧盟反垄断立法关于行业协会的一般性规定
欧盟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行为作了明确的规 , 体现在欧共体条约第 81 条 (原第 85 条)中: 如果企业间的协议、企业协会的决定和联合行动可能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并且其目标或效果阻止、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 尤其是在以下情况下, 则应当被禁止, 并将被自动认为无效:(1)直接或间接地固定商品买卖的价格或任何其 他贸易条件;(2) 限制或控制产量、市场、技术发展或投资;(3)划分市场或资源供应;(4)在同等交易条件下, 对不同的交易对象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 导致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5) 对合同的履行附加义务, 但就其性质或按照商业惯例, 所附加的义务与合同的标的没有任何联系。这里明确把企业协会的决定列为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
欧盟反垄断立法所称的企业协会的决定, 包括企业协会的章程和内部规则、依这些规则作出的对协会成员有约束力的决议, 以及对协会成员不一定有约束力的建议。如果企业协会的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则欧盟反垄断主管机构或法院既可以对协会罚款也可以对会员罚款。
但该条同时规定,如果企业协会的决定有助于改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或者有助于促进技术或经济上的进步, 那么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 能使消费者享受到相当部分的由此带来的利益;第二, 所加的限制必须是为达到目标所不可缺少的, 而不能强加可有可无的限制;第三, 不能给予企业在有关产品的重大部分上消除竞争的机会。
(二)欧盟理事会no.4056/86号规章对班轮协会的豁免
除了上述一般规定外, 欧盟理事会在其第 4056/86 号规则中, 专就班轮协会 (liner conference) 的联合行为作了一些豁免规定。
该规章意义上的班轮协会, 是指这样一个团体, 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指定地理区域范围内的一条或多条特定航线上提供货物国际运输服务的运输商船公司 (vessel operating carriers) 所组成,并且在他们之间有一个协议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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