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 (不论是何种性质), 根据这一协议或安排, 其运营执行统一或共同的运费以及就有关航运服务的任何其 他条件达成了一致的条件。
根据该规章第 3 条的规定, 当一个或多个班轮协会的所有或部分会员所作的协议、决定和联合行为, 旨在固定费率和运输条件, 以及有一个或多个下列目标时, 可以不适用《欧共体条约》第 81 条第(1) 款的规定:(1)协调运输时间表, 航行日期或停靠日期;(2)决定航行或停靠的频率;(3) 在协会成员之间协调或分配航行或停靠事宜;(4) 管制每一个会员的运输能力;(5)在会员中分配货物或收入。
但以上所说的协议、决定或联合行为, 不能通过要求适用仅由货物起运国或目的地、或装卸货港口的不同而有差别的费率和运输条件, 而在共同市场范围内, 对有关港口、货主 (transport users) 或承运人 (carriers) 造成损害, 除非这种费率或条件有经济上的正当理由。通俗点说就是, 协议、决定或联合行为不能被利用来对特定国家或港口造成损失。
该规章还就以上豁免对班轮协会附加了一些义务。例如, 如果货主和班轮协会任何一方提出要求, 那么双方应就海上运输服务的费率、条件和质量进行磋商;货主有权对运费未包括在内的内陆运输和港口服务的提供者进行选择;如果货主要求, 协会应当以合理的价格为货主提供运价本、相关条件和规定, 或者这些东西应放在班轮和代理人办公室里供查阅。他们应当列出有关装卸货的所有条件以及服务的精确内容。
(三)一个有关班轮协会的判例
尽管欧盟法律对班轮协会的联合行为进行了豁免, 但如果班轮协会与非会员签订限制竞争的协议, 则不在豁免之列, 法院在以下的案例中清楚地表明了这种态度。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 一些远洋运输公司就与费用和附加费有关的商业行为进行了讨论, 试图协调立场。讨论的结果是签订了一个协议, 决定不对已公开的收费标准提供折扣。该协议被欧盟委员会裁定属于固定价格的行为, 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当事公司认为, 根据欧盟理事会第 4056/86 号规章, 班轮协会的会员可以商定海上交通的费率, 因此该行为应享受豁免。但欧盟委员会认为, 尽管班轮协会固定价格的行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受豁免, 但在本案中, 参与固定价格的当事公司, 不仅包括班轮协会的会员, 而且也包括非班轮协会的成员,这就超出了规章规定的豁免范围。因此欧盟委员会裁定班轮协会不能与协会以外的公司协商固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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