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在明确了中央事权范围之后,还需要对中央与地方共同参与的事项予以明确,地方上下级政府的事权的划分也需要依据各地的情况进行区分,例如,民族自治地区的事权划分和非自治省份内部的情况应该有所区别。
2.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
长期以来,不少人强调以事权定财权,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机制。在此理念指导之下,在财政收支划分上强调在赋予地方政府事权职责的同时,应该允许地方享有较大的税收立法权。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应当慎提。毕竟,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力有限,更重要的是,在地方政府财政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和地方政府间财政税收不当竞争问题严重的情况下,特别需要强调中央对地方的强力预算控制。否则,完全套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来解决我国的财政分权和收支划分问题,很容易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例如,加剧地方政府的税收恶性竞争和过度投资竞争等现象。
因此,笔者主张,要淡化“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提法,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表述代之,强调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运用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由中央为地方政府或者地方上级政府为下级政府提供财政资金,解决地方政府的财力不足问题。所以,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并非是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财权,而是应当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应当以实现各级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各地区基本财政服务水平相当为目标。要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对标准收入、标准支出的测算更科学、准确,最大限度的考虑地区间成本差异因素,建立更加完善的补助制度。通过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弥补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收入与支出的差额;通过专项拨款补助,对于特别地区和特殊行业等给予财政支持,以保证地区发展平衡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此外,还应设立临时性的补助,在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时,用于弥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不足。
3.逐步推进我国财政收支划分的法治化进程。
财政收支划分制度法制化,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动力,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深化经济发展的制度保证。如何实现法治化?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该采取逐步进行的立法策略:首先,通过修改《预算法》,减少预算层级,明确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预算法》的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值得期待。在此次修法过程中,可以考虑改变现有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预算制度,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预算体制。这样,既可以减少信息沟通所带来的行政成本,同时还可以避免基层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入不敷出,预算无法落实的局面。其次,可以借助《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的立法契机,将税收权限的划分在该法中予以明确。最后,待时机成熟,制定一部统一的财政收支划分法,明确我国政府间及财政级次划分、财政收支分类、财政支出划分、财政收人划分等方面的内容,使政府间的财政收支划分真正实现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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