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09年6月1日、2009年7月20日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也于2009年6月1日废止。总局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原《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至有效期届满,导致食品流通领域原《食品卫生许可证》与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存,给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前置许可的管理带
来混乱,也给食品经营主体带来一定困惑。对此,××市工商局××区分局安排有关科室专门进行研究,以期提出较好的监管建议供上级决策参考。
一、食品流通领域持有食品流通许可前置的现状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的前置许可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以××市××区为例,2009年6月1日以前,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为3925户,其中城区*户,农村地区*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济主体占全区经济主体总户数*户的*%。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济主体中,从事餐饮经营的*户,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从事肉、禽(也就是通常说的卖肉的、卖白条鸡、鸭的)*户,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另外,从事米、面、农产品干货、蜂蜜等属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的农产品经营户,领取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5%左右。上述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应由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前置许可的为*余户左右,占*%左右。WWw.YbASK.coM
二、流通领域中《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存的弊端
(一)原《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导致前置许可范围不一致。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是依据原《食品卫生法》,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实施许可的行政行为。原《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一款界定的调整范围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二款“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这两款则界定了原《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界定的调整范围为: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本文来源:文秘114 http://***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从新旧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看,《食品安全法》较《食品卫生法》更加具体,职能部门职责更加明确。
(二)部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在《食品安全法》中已不需实行行政许可,导致对许可监管范围扩大。卫生行政部门对销售粮食等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等经营主体按原《食品卫生法》实施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不属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范围,也不属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范围,而这部分经营主体仍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对如销售粮食等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等经营主体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
(三)两证并存实际工作中弊大于利。具体表现:其一,《食品安全法》已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一说,但卫生行政 本文章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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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四年,如2009年核发的许可证,要在2013年才期满。但卫生行政部门已不再是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主体。其二,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能也由工商部门承担。许可证的发放是工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对现继续在
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商部门没有法律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实施的是年检制度,如餐饮行业现持有的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原有规定实行年检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就不再年检,由工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商部门可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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