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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食品流通领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证并存的弊端和监管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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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食品流通领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证并存的弊端和监管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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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制度。这样,同一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由两个行政主体来监管,而且监管的方法和手段不一致,容易使被许可人产生误解。其三,继续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与《食品流通许可证》长期并存于法不严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是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取得的前置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证》已不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它的存在对《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严肃性构成歧义。其四,给经营主体造成管理混乱。经营主体执行的是《食品安全法》,持有的是《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实行的是年检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再管理,也就不再年检。如果经营主体经营的范围多样化,就可能产生诸如餐饮经营范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要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年检,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年检,从而无从适应。据该局荔枝工商所对××商贸流通领域的新世纪××商都、新大兴爱家超市两家企业的走访了解,他们也不赞成两证并存,而是赞成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规范为《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对食品流通领域两证并存的监管建议。 一是当地政府要加强对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领导和协调,注重对两证并存现象的调研工作;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一部法律、一个条例、两个办法、八项制度”的宣传力度;三是工商部门要加强与卫生部门、食药监部门协调、联动和沟通,在两证并存监管问题上保持步调一致;四是建议总局以规章的形式规定强制对流通领域从事食品经营所持有的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为《食品流通许可证》,并规定换证时限,可在2010年年底前换完,尽量缩短两证并存的时间。五是以立法或修改法规的形式设定《食品流通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不按时参加年检的处置措施,此制度可在工商部门对经营主体年检、验照中一并进行。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虽然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但此条并未明确就是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年检,也未规定审查后应在许可证上做何印记,为此,此条并不能理解为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年检。 本文章共 2页,当前在第 2页 上一页 [1] [2]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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