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侦查人员根据初查的情况,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实,发现了一个或者若干个嫌疑对象,但没有确凿的证据认定真正的犯罪分子。我们通常只能进行正面审查,以排除或者肯定犯罪嫌疑。但作案者和无辜者都会极力辩解,否认犯罪,其辩解可能一时间难以查证,让侦查人员陷入“扑簌迷离,难辨雄雌”的境界。这时,如果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就能迅速排除无辜嫌疑人,筛选出重点嫌疑对象,然后围绕重点对象开展侦讯工作,可以事半功倍,大大提高破案效率。比如说有个单位有一笔巨款被贪污了,相关的帐册、手续都被销毁了,而几个经手、管理的人员都有作案的可能,这时候运用心理测试就能很快打开缺口,确定侦破方向。
二是审查判断证据,加固现有证据体系的可信度,有助于深挖犯罪。特别是在侦查受贿案件时,我们经常能遇到嫌疑人的口供与证人证言在受贿的数额、情节等方面表述不一致,存在分歧和矛盾,或者是对同一事实的陈述截然相反,证人说送了,嫌疑人则根本否认,而受贿过程往往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既找不到第三者证明,又取不到其他旁证,孰是孰非,很难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借助心理测试技术,如果测试结果表明嫌疑人在说谎,就可以印证支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增强侦查人员审讯突破的信心。 对于有证据显示涉嫌多笔受贿事实的嫌疑人,借助心理测试还可以为深挖犯罪提供审讯方向。心理测试技术不失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个新的途径。
三是有效利用心理测试,深挖窝案串案。在查处涉及多人次多事件的举报信时,对已经被立案侦查的嫌疑人进行涉及其他人员犯罪情况的心理测试,可以据此帮助侦查人员判断是否存在窝案串案,有利于对窝案串案的查办。
心理测试技术在辅助侦查、判断案情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测试结论尚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法定证据并不包括心理测试结论。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0日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原因主要在于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的研发还处于初级阶段,该技术本身还存在不完善性以及它的结论的准确率并不尽善尽美,将它纳入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体系的时机尚未成熟。即使在世界上已经广泛运用心理测试技术的五十多个国家中也只有罗马尼亚一个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测试结果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美国有35个州允许测试结果作为法庭的辅助证据,但要严格符合美国证据法的要求,必须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或由举证者提供旁证,否则法官不予采信。可见,心理测试的结论不可能做到100%的准确,只要有1%“误判”的可能,就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存在,将心理测试结果作为证据引入司法程序还需要一段路程。从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本身来说,它所能测出的仅仅是被测对象是不是在说谎,并不能测出真实的事实,真实的犯罪事实仍然需要侦查人员艰苦细致的获取其他证据来证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心理测试技术在价值取向上只能定位于侦破案件的辅助手段和审查判断案情的有效工具。
三、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侦破案件的要求
既然心理测试技术有着如此有效的功能,是不是在实践中对每一个案件对每一个相关人员都能运用?尽管我国对心理测试技术的研究已经有10多年历史了,对此相关问题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国外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情况来分析,心理测试技术不能代替侦查和讯问,它的运用在测试主体、测试客体以及测试程序等方面应该有严格的规定,否则就有被滥用的可能。
(一)测试主体要求
由于心理测试过程中,问题的设计、对图谱的分析、对测试结果的分析等都依赖于测试主体的经验与能力,测试主体的知识和能力直接关系到测试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对于测试主体的基本素质和技能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必须取得相关的资格。作为心理测试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的美国,相关法律对测试主体的要求是必须在测慌学院接受长达六个月的正规训练,学员的学历必须在大学本科以上,并且有心理学的专业背景。联邦和各州对测试人员的资格要求不尽相同,但都非常严格。美国测慌中心要求测试人员必须接受为期3年的全日制学习,研究过250个庭审案例。墨西哥州法院则认为测试人员的最低资格要求是至少有5年的从事测慌工作的经历或接受过同等程度的训练,在结果将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出的测慌试验进行前的1年时间内接受过至少20小时的连续教育。但目前我国从事心理测试的人员中,很少有是研修过心理学的,多半是侦查人员或者是技术人员出身,经过严格的相关培训的人员也并不多见。从现状来看,对于测试主体的资格要求只能定位于经过严格培训的具有侦查权的人员,但从长远的角度而言,必须尽快建立起取得相关资格的一整套制度,而且从避免先入为主,保持公平客观出发,测试主体不应该从侦查人员中产生,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在具备犯罪心理技术理论基础上,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测试客体要求
对于测试客体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比如嫌疑人、举报人、相关证人等;二是必须排除测试客体不是不适合人员,比如精神智力不健全、情绪不稳定、身体状况不佳的人员。相关资料显示,下列人员属于不适合人员: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智商低下的;患有严重疾病和受伤的;饮酒的;过度饥饿的;测前服用过诸如麻醉、镇定等药物的;受刺激惊吓过度紧张的;受过特殊训练或者有特异功能的等等。
(三)测试程序要求
程序的严格性、公正性与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心理测试技术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测前准备阶段。主要要完成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履行必要的手续。测试技术必须在征得被测试人员的书面同意、签署相关文件后才能进行;第二,进行测前交流。这是整个测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受测试者在测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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