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但这些限制是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甲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乙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程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这事实上亦可成为技术侦查制度确立之依据。
2、技术侦查措施的确立是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改革的客观要求
从近几年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停留在由供到证的模式上,这与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条件紧密相关的,对技术侦查的忽视是其中一个很主要的因素。
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犯罪行为有其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迹、物证少,因而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特别是贿赂案件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即所谓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我们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基本上还停留在“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方式上,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在侦查任务繁重,群众法律意识是惩罚犯罪的要求远较保护人权的要求强烈的条件下,“由供到证”的模式愈演愈烈,而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好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而且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可想而知了;无论是从工作效率、司法资源、社会效果等多方面来看,“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转换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而侦查模式的转变,必须建立在检察机关一定的侦查措施的配套与健全之上的,如果仅仅还停留在单一的落后的侦查方法上,转变侦查模式只能是海市蜃楼。
职务犯罪破坏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政策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侵蚀社会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我们同职务犯罪的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只有适度使用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包括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才能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秩序。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已经承担了司法机关的某些侦查职能,“两规”、“两指”被大量运用。其内在原因何在?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一些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做法;还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侦查能力?我们所做的选择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二、面临的困难和发展方向
技术侦查是依靠强有力的技术设备和大量的技术侦查人才作为基础的,没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才,技术侦查只能是无源之水。技术侦查的使用,首先就要求有必须的技术设备的投入,需要充分的财力资源。从目前检察机关的经济状况来看,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完备的技术侦查设备是十分困难的,基层检察机关要发展技术侦查更是困难重重。而且从人员素质来看,检察机关几乎90%以上的人员毕业于法律专业,只有1%--2%的人员毕业于刑事侦查专业。检察机关缺乏大量的精通侦查技术的专业人员,也限制了技术侦查的运用。落后的技术手段严重限制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现在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最高检提出建设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并作为重中之重,但信息化建设只是一个方面。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讲,信息化建设远远不够,还不足以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和水平。在目前形势下,如果没有技术侦查能力的支持,那么检察机关整体侦察能力只能是日益衰弱,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由于客观方面的限制,检察机关实现侦查手段现代化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办到的。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盲目地贪大求全,应当面对现实,从长计议,逐步发展。实现侦查现代化,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实际发展状况以及人才、物力条件,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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