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文明办案,提高道德修养,培养好的办案作风。进行专业训练和岗位培训,使干警懂得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学会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运用法律武器制服犯罪分子,提高业务素质。
(三)针对非法取证行为,建立有效的惩戒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对证人、被害人的体罚、威胁、诱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逼取证言,收集证据的;伪装、隐匿、销毁、非法搜查、扣押以及私自涂改证据的;要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后果,作出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充分的赔偿。
(四)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职能。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承担着保障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的诉讼监督职能。杜绝消除违法取证行为,当然是这种诉讼监督职能的主要内容之一。一旦发现有非法取证行为并经过查证属实,人民检察院就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纠正处理:
1、当场纠正。检察人员在参与重大、特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预审时,发现公安机关有非法取证的情况,应当当即提出予以制止。
2、口头通知纠正。检察人员通过审查案件等,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较轻微的非法取证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侦查人员和公安机关的有关领导提出纠正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检察业务部门的领导汇报,必要时,由部门领导提出纠正意见。
3、书面通知纠正。对于在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中有严重非法取证行为的,或者多次发生轻微违法取证情况,经口头通知纠正仍不改正的,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向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纠正违法取证行为的通知后,应当认真查处,及时将纠正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职能,结合立法上对以非法方法取得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的否定,对广大干警进行深入的法制教育,及时有效地追究实施违法取证行为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这是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杜绝、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基本手段,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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