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挪用公款等9件13人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挂牌竞办,已显示出其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三、疑难复杂案件挂牌竞办制度实行的司法意义
“司法分案权”不仅仅是一种检察行政权,它与检察权的行使密切相关,因此,疑难、复杂案件挂牌竞办制度,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司法分案权”,在实践中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强化主诉检察官的权力。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既为行政领导,又为业务领导,这使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限得不到保证,强化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对部门领导的权力乃至检察长的权力进行限制,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诉制改革作为先行制度已经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检察权,限制了起诉部门领导的一定权力,但从实际情况看,部门领导在本部门的作用和影响仍不可小视,他们可以利用纪律监督、人事管理、办案条件的提供等行政性权力影响案件处理,他们也可以利用分案权来影响主诉检察官的决定,因为一旦部门领导对主诉检察官提出某种建议,主诉检察官一般都是比较重视的。因此,司法分案权本身就是一种“涉业务”的管理权,不是一种单纯的检察行政权,而是一准检察权。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司法分案权是强化其权力的有效保障。
第二,有利于体现“主诉原则”。现有的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要求主诉检察官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就承办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但也不排除由助手办理一些案件,由助手独立出庭。疑难复杂案件挂牌竞办制度强调由主诉检察官摘牌,由主诉检察官具体审查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全面体现了主诉检察官享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三,有利于体现“审诉原则”。挂牌竞办制度要求摘牌的主诉检察官必须亲自审查案件,助手只是配合从事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在全面熟悉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由主诉检察官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做到审查和公诉相统一。
第四,有利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在挂牌竞办制度下,主诉检察官可以根据自己对某类案件涉及专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及具体工作量来确定是否承办,变被动为主动,改变以往分配案件由科长说了算,疑难复杂案件分配难的局面。同时,挂牌竞办制度也给主诉检察官创造了更多的锻炼机会。由于挂牌竞办案件本身的特点,承办这类案件对主诉检察官而言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可以促使其学习相关知识、查阅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我,充分挖掘潜能。此外,挂牌竞办制度也促使起诉部门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积极进取氛围,促进科室其他工作的开展。
四.疑难复杂案件挂牌竞办制度的继续完善
挂牌竞办制度是将司法分案权这种特殊的检察行政事务权一定程度的赋予主诉检察官的一项措施,也是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它无疑有益于减少司法不公,提高公诉水平,优化资源配置。但作为一项制度,尚在摸索阶段,许多方面有待完善。其一,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奖惩机制。对于承办挂牌竞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除了给予相应的考核高分以外,对于承办该类案件较多的主诉检察官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但如果主诉检察官未将挂牌竞办案件办好,则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其二,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科室督办制度。作为一个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人员有限,能力也有限。在办理挂牌竞办案件时,科室领导应在各方面给予帮助、指导,解决实际困难,使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能在科室的领导、督促下顺利地完成挂牌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其三,应制定挂牌案件无人竞办、超期竞办的相关处理措施。其四,应妥善处理效率与权力再配置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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