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用引发劳动争议救济途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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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办法所称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财企[2003]6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为职工购买个人储蓄性商业保险作了规定,它是一种奖励性保险待遇。财社[2002]18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各项(基本)的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福利险,都是企业在完成国家规定的基本险后,基于自愿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本单位职工建立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保险。它最根本的特征是自愿性:企业可以自愿决定是否为职工建立福利险,职工可以自愿决定是否加入,企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停止福利险的缴纳和办理,职工也可以基于自愿在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提前退出,福利险的缴费比例、缴费办法、参加条件、给付方法、发放标准及调整措施等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企业与职工自由协商。福利险是一种约定险。因此,基本险的拖欠,国家强制机关必须追缴,其不追缴,应当由职工以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福利险的拖欠,则应当由职工以企业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人民法院基于企业与职工制件的约定提起民事诉讼。 五是,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强制进行追缴,可以发挥劳动保险行政机关或者税务机关业务娴熟的资源优势。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第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第2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条文的规定,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负责对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申报、缴纳等情况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成立后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终止,应当在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必须按月(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期缴纳。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没有上月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将情况汇总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有权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有权接受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违法案件的举报、调查工作。因此,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每月的缴费情况、用人情况、工资变动情况、每年的缴费基数等,都有比较及时、充分的了解和娴熟的业务技能与认知能力保障,它们能随时发现缴费单位违法缴纳保险费的情况,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强制进行追缴,因此可以充分发挥劳动保险行政机关或者税务机关业务娴熟的资源优势。如果由职工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义务,法院直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支持,则因法院不熟悉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方面的相关业务,并且劳动保险费用每年都要根据相应的基准和职工工资情况的变动予以变动,这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其缴纳或补缴的数额、滞纳金的数额、延期缴纳职工应当负担的个人部分缴纳的变动情况,法院就很难查清。这就还必须借助劳动保险行政机关的协助,但是在劳动保险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追缴权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要舍本逐末浪费资源呢?同时,根据“职权法定,权力分工负责”的基本原理,“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是各权力机关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法院如果强行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纳入自己的职能范围,其越俎代庖,必将面临“司法干预行政、手伸的太长”的社会指责,并且必将会因为自己无力解决强行纳入的他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六是,即使由职工个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追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对职工个人来说,也不会存在多大的困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第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第13号令《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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