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纂第一届新志时,我们天津和不少地方也给生人作了简介,有的实际上是不立传的传略,已经突破了‘生不立传’,把铁则变成了‘木则’。在续志中能否把简介再提升一步?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抢救、保存资料,而且在人的问题上更能做到实事求是,并且可以增强志书中人的本体性。”11对此,欧阳发的看法是:“盖棺未必论定,虽说时有发生,这是属人们对其认识发展变化的问题,但作为已故人物的本身再也不能发展了。若为生人立传,很可能产生夸饰和溢美等弊端,应当注意‘远迎合之嫌,杜是否之议’。现在有为生人立传,但多屑文艺作品或私家著述,地方志属于官修政书,与之性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再从志书体裁来看,为生人立传不符合‘传体’。”12我完全赞同欧阳发的意见。既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已经将“生不立传”作为一项硬性规定,我们就一定要遵守。
另外,对第二十条还有一个文意理解上的问题。其全文为:“生不立传。在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以外记述人物,以事系人,人随事出。记述人物准确、客观、公允。”照文意,人物篇中的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都不得记在世人物。2007年11月2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第二节第六条规定“坚持‘ 生不立传’的原则,对有重大影响、有突出贡献、有代表性的在世人物,主要采用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述;在人物简介、人物表(录)中需要反映的,要严格掌握收录标准,其原则由省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确定。”则人物篇中的人物简介、人物表(录)又可以记在世人物,需要统一。
三、在《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范围之内创新发挥
越境不书、横不缺项、述而不论、生不立传作为方志学的基本理论,在《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都作了硬性规定,应遵照执行。同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还有很多弹性规定,为编纂者的创新发挥提供空间。第三章第十二条对规定:“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处理妥当。”怎样才叫“关系处理妥当”,这里面就有很大的弹性。第四章对志书内容要项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篇幅体量,这就为编纂者突出重点,弱化一般创造了条件。各个地方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可以在其要求的的规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特点,谋篇布局。上海《奉贤县续志》13在经济部类单独设有“招商引资”、“经济园区”和“集团企业”三卷,突出当地较早实行“外引内联”,在上海最早建立工业开发区,企业集团较为发达的区域特色。也符合《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的要求。黄山市文化遗产(地面文物、馆藏文物、非物资文化遗产)内容丰富,我们将其提到一级目,设“文化遗存”卷,与“文化艺术”并列;公用事业、建筑业在黄山市规模都很小,我们将其归入“城乡建设”,用二级目写;突出黄山“旅游”和“徽州文化”特色,设“旅游业”、“徽州文化”卷等。
总之,《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是方志基本理论精要的体现,其中的硬性规定,作为政府部门修志,必须严格遵循。同时,我们也要注意研究其中的弹性规定,最大限度的为志书写出特色,创新发展孜孜求索。有些东西作为理论,可以继续探讨研究,在刊物上发表,但不能作为修志依据。目前,方志学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系统的理论体系。倒过来,方志界本身又经常创新,另搞一套,方志学又如何立于学术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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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来新夏主编:《方志学概述》,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页。
2王晖:《论方志性质》,《中国地方志》1990年第1期。
3参见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词典》,黄山书社,1986年,页413、345、354、431、487;张英聘《明代南直隶方志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页183-192。
4杨杏芝:《论城市区志改革创新》,《上海志鉴》1998年第6期。
5王登普:《“越境而书”应是二轮志书编纂的一项通则》,《黑龙江史志》,2005年 第9期。
6邓国宝、钱金喜:《谈谈省志续修的几个问题》,《中国地方志》2001年第1~2期。
7郭凤岐:《(续志时空)与时俱进创新编志》,《内蒙古地方志》2002年第4期。
8魏桥:《写在两轮修志之间》,载《二轮修志·浙江论坛》,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6页。
9史君伟:《续志应该重视记载问题与不足》,《江苏地方志》2004年第4期。
10江秉谦:天启《歙志序》。
11郭凤岐:《(续志时空)与时俱进创新编志 》,《内蒙古地方志》2002年第4期。
12欧阳发:《方志编纂的基本规则和方法》,厦门方志网,***。
13方志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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