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和作用不能削弱。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全力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一是要加大严打整治力度,紧紧围绕“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端毒窝、断通道、多缴毒”的工作目标,坚持破大案与打“零包”结合,彻底摧毁一批长期向我市贩运毒品的外来贩毒团伙和网络,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流入。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市内毒源。严格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的管理,严防流入非法渠道。二是要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进一步摸清现有吸毒人员底数。对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一律决定社区戒毒,并直接交送所在社区戒毒工作站;对戒毒出所人员一律落实社区康复,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劳教所要配合做好衔接工作,杜绝失控流散社会;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特别是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二次复吸的戒毒人员的要坚决依法强制隔离戒毒,努力减少社会危害。三是要加大禁吸戒毒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协调配合禁毒委各成员单位,抓好面向群众、面向青少年、面向高危人群的预防教育工作,努力减少毒品危害。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增设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加强对治疗人员的监管工作,督促医疗部门做好建档工作,充分发挥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在戒毒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大保障力度,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禁毒办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做好社区戒毒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一是要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一万元的经费标准,预算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要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办公用具;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要建立心理辅导室、戒毒治疗室、档案室等。三是要配齐配强社区戒毒工作人员。按照9月1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的决议,凡吸毒人员在50人以上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区戒毒工作站,配备2—3名专职禁毒社工;吸毒人员在20—50人的,要配备2名禁毒社工;吸毒人员在20人以下的,要配备1名禁毒社工,专门负责社区戒毒日常工作。所需人员从公益性岗位中予以解决。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戒毒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使其能熟悉本职工作,提高社区戒毒工作水平。要把社工的工作任务量化、细化,以合同的形式落实到人,并每月对社工工作情况进行小结,按季度进行考评,工作好的要表扬,工作不负责任的要及时更换。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社区戒毒的整体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禁毒工作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乡镇(街道)、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落实禁毒工作责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社区戒毒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积极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责任。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协助做好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检、回访、管理工作,特别是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不按时参加尿检以及复吸毒品的戒毒人员,坚决、依法、及时强制隔离戒毒,以警示社区戒毒人员自觉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民政部门要重视解决吸毒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问题,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低保范围。卫生部门要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康复治疗、心理咨询和辅导。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要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禁毒志愿者参与“四位一体”的帮教活动,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能真正取得实效。
(五)健全长效机制,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稳步推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社区戒毒工作适用范围、职责、任务、工作程序、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一系列制度,并严格执行;要明确社区戒毒各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考评监督机制,把社区戒毒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禁毒办每年对各县区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排出名次报市委、市政府、市禁毒委。各县区禁毒办每半年对各乡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各乡镇对社区戒毒工作站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社区戒毒工作站每月进行一次小结,并将结果报县、乡禁毒办。对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县区、乡镇、工作站及工作人员及时予以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不力或工作成效不显著的,要追究县乡禁毒委、禁毒办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志们,**县和**县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全市铺开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创出了一条路子,全市各级禁毒委、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推广他们的经验,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要日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扎实实抓好本地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推进全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