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谈心,了解其思想、戒毒(康复)生活、交友等情况,掌握其行踪,并制作谈话笔录或工作记录。
4、定期或不定期通知戒毒(康复)人员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尿检。
5、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法制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除对毒品心理依赖,提高其识毒、拒毒、抗毒能力。
6、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
7、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时,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出告诫书;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9、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满三年,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除毒瘾的,应当报请原社区戒毒(康复)决定机关批准解除其社区戒毒(康复)。
10、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外出前的禁毒教育工作,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排查摸底,及时掌握外出务工人员情况,通过其家属劝告其在外务工要遵纪守法,不要参与吸毒贩毒等帮教工作。
六、实行禁毒工作联系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禁毒法》,推动我县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县禁毒委各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分片包干,帮扶乡镇(管理区)禁毒工作制度,具体内容:
(一)检查督促乡镇(管理区)全面落实《禁毒责任状》各项内容,帮助指导乡镇(管理区)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成员单位定点帮助乡镇(管理区)在明确单位一把手为主要帮建责任人的基层上,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派出人员到定点乡镇(管理区)指导,毒情严重的地方要挂牌整治,依靠基层组织,发动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加大打击、收戒力度,遏制吸毒、贩毒蔓延,毒情严重从根本得到好转。动员家属管好吸毒人员,使吸毒人员走向新生,确保定点村(社区)无失控吸毒人员。
(三)组织人员到定点乡镇(管理区)指导帮扶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6.26”禁毒日或其他时间,派出人员到挂点单位指导督促开展禁毒宣传。
(四)禁毒委成员单位有责任帮助所挂钩的乡镇(管理区)落实其与县政府签订的禁毒责任状,凡乡镇(管理区)禁毒工作考评不达标的,负责联系该乡镇(管理区)的县禁毒委成员单位的年度禁毒考核也定为不达标,实行一票否决。
各成员单位联系挂钩点:
1、县规划建设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城厢镇;
2、县检察院、县教育局联系南圩镇;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联系雁江镇;
4、县法院、县财政局联系那桐镇;
5、县工商局、县文体局联系丁当镇;
6、县司法局、县林业局联系乔建镇;
7、团县委、县公安局联系古潭乡;
8、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局联系都结乡;
9、县卫生局、县妇联联系布泉乡;
10、县总工会、农业局联系屏山乡;
11、县法制办联系**华侨管理区。
七、对象范围
(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16周岁的;
(四)70周岁以上的;
(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社区戒毒(康复)是贯彻《禁毒法》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序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积极探索。要围绕明确和落实主管部门及具体职责、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解决人员和经费保障制度等四个重点,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三)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要围绕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水平;要抓好典型,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强化督导,畅通信息。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主题词:公安禁毒方案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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