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戒毒监护小组的工作,帮助其父母完成社区戒毒(康复)。二是不歧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上学子女,对其入学接受教育提供便利。三是对社区戒毒人员家庭困难,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按规定给予其减免相关费用。四是出现在校生染毒的情况,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其的社区戒毒工作,及时将其挽救回来。
镇团委职责:一是组织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等活动,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二是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三是组织镇、村二级志愿者队伍,积极参加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镇妇联职责: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积极参加镇禁毒委员会组织的宣传活动。二是组建镇、村二级巾帼禁毒志愿者队伍,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创建“无毒家庭”等活动,让毒品远离家庭、远离子女,积极参加社区戒毒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镇社会事务办职责:一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积极参加镇禁毒委员会组织的宣传活动。二是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属。三是为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按照规定提供生活救助。
镇司法所职责:一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将禁毒工作纳入普法教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积极参加镇禁毒委员会组织的宣传活动,将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规划。二是做好刑释和解教吸毒人员的接茬和转介工作,确保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社区戒毒(康复),防止漏管失控。三是组织司法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社区戒毒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3、搞好保障。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村(社区)要保障经费的投入,提供基本工作条件,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按照农村适合社区戒毒(康复)每1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取得实效。
4、建章立制。一是建立派出所、村居戒毒(康复)协作机制。派出所查获吸毒成瘾人员、吸毒成瘾人员从拘留所刑释戒毒或吸毒成瘾人眼自动申请以后,责任民警与社区戒毒(康复)专干一道对吸毒人员的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生活状况、心里状况进行调查,对具备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下达《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以便村(社区)能及时成立相应组织,制定相关措施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不具备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要及时送戒毒(康复)场所。社区戒毒(康复)过程中,不履行戒毒(康复)协议,经镇、村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小组告诫后,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法要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康复)结束后,村(社区)、镇要依法在村(社区)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作出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要呈报公安机关作出《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撤管。二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动态管控机制。由镇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每月组织各村、派出所、司法、卫生、民政、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分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健康状况、生活状况、培训就业、戒毒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三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督察机制,镇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加大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督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成员单位、村居戒毒(康复)开展情况,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或履行不好社区戒毒(康复)职责的部门、村居,由镇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报镇党委、镇政府按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5、搞好宣传。镇辖派出所、司法所、镇卫生院、社会事务办、妇联、团委等,结合自身职责,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禁毒法》的宣传教育力度,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学、就业、法律咨询援助、就医、低保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服务。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戒毒方式的重大改革,是我国禁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帮助吸毒成瘾人员阶段性戒除毒瘾的一项重要措施,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村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实责,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任。
2、规范程序、严格执法。各级组织及个人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康复)法律法规的规定,按镇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工作流程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监护,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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