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进行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二人的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被告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购买了枪支,制定了计划,但是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所以,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只是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至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其理由是:(1)客观上黄、李二人已经实施劫持航空器的准备行为,如购买枪支、购买机票等;并且黄某在尚未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时停止下来,由于黄、二人尚未登机。所以自然尚未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劫机行为;(2)从主观看,黄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劫持航空器,且其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黄、李二人的行为属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预备行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是:①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活动。这里的犯罪过程是指从开始劫持航空器到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完成。②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是自动的,即处于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③行为人停止犯罪具有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李某在购买机票以后由于惧怕,主动向刘某及公安机关告知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其在主观上是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是主动放弃的犯罪。因此属于犯罪中止。当然,由于黄、李是共同犯罪,所以作为李某来说,要成立犯罪中止,李不仅要自己中止犯罪,还要劝说同案犯中止犯罪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
(3)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也作用积极。共同出资购买枪支、共同出资购买机票、共同策划、共同进行犯罪试验。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案例4
某为原某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涉嫌犯罪,于1998年12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查明:1997年10月,省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药公司)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委托其下属的房地产公司经理林某为该公司股票上市打通关系。通过熟人介绍,林某将5万元以李五成名字登记的海药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连同李五成的身份证在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送到辛某家中,辛当即收下,未付股金款。11月27日辛某在省证券委送审的海药公司申报国家证监会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后经查明,海药公司本身是符合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的,1998年6月辛某指使某子辛某某委托海南发展银行证券部陆续卖出股金收据,得款193192.04元,尚有73股留在账户上。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辛革被逮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不合法。(人大代表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2)辛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某罪名是什么?
构成受贿罪(林某是否构成行贿罪?金额多少才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3)如何处理辛某的违法所得?
上缴国库
(4)海药公司及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构成单位犯罪(答案是不构成单位犯罪,存在疑问)。行贿罪成立的条件之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林某是否为海药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案:
(1)逮捕辛某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辛某应经过该省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后,方受逮捕与审判,未经此程序,则属违法。(2)构成受贿罪。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3)辛某违法所得193192.04元及73股股票应当追缴,并一律上缴国库。
(4)不构成犯罪,因为海药公司行为虽有不当,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单位行贿罪。同时,林某因属于代表其单位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存在疑问)
案例5、1997年夏,原济南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住密切。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济南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1998年8月,高某、李勇健找到浪潮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出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的货价值人民币19867110.3元,偷逃关税3019800.9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勇健在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答题技巧!!)
(1)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构成犯罪,走私。
(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构成渎职罪。
(3)如果构成犯罪,应对高某定何罪?(4)高某称其并未直接参与各项活动,请求从轻处罚是否成立?
走私普通货物罪。高某在走私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从轻处罚不成立。
(5)对刘某处罚时应注意什么情节?
从轻处罚
(6)浪潮公司是否有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构成单位犯罪、偷逃关税罪、双罚制
答案;(1)高某构成犯罪,因其担任副关长期间,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走私,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额超地法定犯罪数额,已构成犯罪。
(2)刘某构成犯罪,因其身为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规,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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