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乡镇当年实际完成的财政全口径收入(不含调度收入),按收入级次测算乡镇地方财力,剔除上划县级财力基数及招商引资企业的纳税奖励后作为超收财力,对超收财力县乡财政实行五五分成。企业纳税奖励依据每年县政府确定的奖励额为准。
(六)短收弥补
乡镇当年实际完成地方财力不足弥补财力基数和招商引资企业奖励的部分,县财政从乡镇预算支出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扣减用以弥补。
四、税收归属的具体规定
(一)按行政区域划分收入范围。凡经营主体在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已明确归属县本级的和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归属的部分),其产生的税收按属地原则归属。
(二)现有及今后新增的招商引资企业税收收入。按照“异地经营、划拨税收”的原则和招商引资协议确定税收归属。现有企业按有关协议保持归属,如企业发生协议变更依据变更协议划定归属,但对乡镇财力基数不作调整。新增招商引资企业,属乡镇引进的企业税收归属乡镇;属县直单位与乡镇共同引进的财力归属县本级。
(三)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税收。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其建筑安装税收、转让不动产税收按属地原则归属,生产经营性税收划归引资主体。
(四)新增招商引资第三产业税收。现有第三产业企业,按已确定的归属不变(发生变更除外),新增招商引资第三产业企业,若同时符合“县外资金、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县内外合资的,县外资金必须占51%以上)、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三个条件,可依据招商引资协议确定归属,否则一律按属地原则归属。物流企业依据有关协议确定税收归属。
(五)县直企业改制后税收。县直企业改制后,无论是通过县直单位还是乡镇引资改制的,税收收入归属县本级。
(六)县城规划区契税。县城规划区内(不含工业园区内)二手土地和二手房转让征收的契税,按属地原则归属所在地乡镇。
(七)重点工程税收。凡由县本级出资为主、争取上级资金、融资实施的重点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税收划给当地乡镇,财力一律归属县本级。以乡镇为主争取上级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税收及财力归属乡镇。零星建筑安装工程税收按属地原则进行归属。
(八)土地及房地产税收。凡在县城范围及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拍卖税收归属县本级;县城范围及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税收收入归属地乡镇,财力一律划归县本级。
(九)城区无法明确归属的零星开票税收。按确定的固定税收和财力进行划给。
(十)土地使用税。按照基础设施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工业园区及县城规划区内民营企业或经营性单位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财力归属县本级。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不动产转让税归属县本级。
(十一)新增政策性退税和出口退税。乡镇招商引资企业发生政策性退税和出口退税业务变化,免抵调收入相应划给乡镇,但对财力基数一律不作调整。
(十二)其他税收。非一般纳税人或代加工企业通过其他企业开票交纳的税收,一律需经代开票企业所属乡镇书面同意后方可划拨,否则,“代开票”税收划归代开票企业所属乡镇。
五、预算外资金管理
(一)土地收入。对乡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计提相关规费后全额返还,对其他土地收入按收入总额的80%返还。
(二)专项收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乡镇代收、县级集中管理的专项收入,按收入总额的80%返还。
六、体制的执行措施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一经实施,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体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收支预算执行,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加大财政监督力度,提高财政运行效益和工作水平,确保实现体制运行的预期目标。
七、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体制自1月1日执行,执行期定为三年,凡以前体制、文件、纪要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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