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的具体表现。因此,法官要解决的矛盾,不单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技术问题,而且更是一种社会矛盾。一个人法律知识再多,个人的政治素质再高,对社会没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不可能去期望他能够解决好社会矛盾。比如,一个连婚都为结过的青年,不可能指望它解决好离婚问题。同样一个不了解某一行业的人,不可能解决好该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说解决技术或行业问题的权威应当是该技术或行业的专家,那么解决社会问题的人,如果不是社会问题的专家,也应当对社会有充分的了解。而对社会的了解需要一定的社会阅历。社会问题可以通过书本或媒体了解,但更需要体验或感知。而体验和感知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阅历。一个人的基本素质是通过社会实践体现和培养起来的。不通过一定社会实践,就不能考察一个人;不通过一定的社会实践,一个人的基本素质也不可能会提高。做法官可以在工作中提高阅历,但选择具有丰富阅历的人做法官可以减少社会成本。这种社会成本就是公平正义的牺牲和法院公信力的降低。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这种成本,对法官而言,应当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3)法官应具备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a、要求树立办案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案件都应在审限内结案,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司法成本。b、要求树立质量意识。办案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法官要凭借其精深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深邃的智慧,努力探寻案件的客观事实,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c、要树立中立意识。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d、要求树立道德意识。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的道德操守是法官司法良知和正义情感的伦理基础。特殊的社会地位,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首先修养和品质,珍惜良知,主张正义,严持操守,同情弱者,以其人格魅力赢得尊重和信赖。
二、提升法官的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是正确评价目前法官的素质状况。人民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法官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泛、最直接。可以说,法官是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阵地。应当说法官的总体素质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历史遗留问题,部分老法官文化水平较低,基本素质不适应当代形势对法官的要求;案件总体质量与“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目标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部分法院审判力量明显不足,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不相适应;法官职级未能完全落实;部分经济落后地区法官人才流失较为严重等等,这些问题甚至阻碍了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2、是加强法官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加强法官素质教育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是提升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提高司法能力关键是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法官整体工作水平和司法能力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官工作的感知与评价,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和形象,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和提升。现阶段党和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责任更加重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更加急迫,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我们加强人民法院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较高的需求,为维护、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创造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如何解决法官整体素质的问题,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塑造法官公平正义的形象,笔者认为,必须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必须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目前,我国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虽然都建立了一套教育培训体系,将法官的培训定期化,但是,目前的培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不能按业务素质的高低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二是在培训的内容上,主要限于理论性的培训,不注重司法技能及司法方法等司法经验的培训。三是省高院及最高院组织的各类培训,一般仅针对高级别的法官进行,低级别的法官,是没有机会到省级以上法院参加培训。因此,笔者认为,应对现有的法官教育培训方式进行完善,扩大高层次培训对象,增加在职培训时间,使法官的业务培训能起到切实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作用。
2、必须加强法官的自学能力,法官不仅要学习法律专业理论,同时还要学习党的政策、其他边缘科学和社会知识;既要向书面学习,又要向他人学习;既要向专家学者请教,又要向群众、同行请教;在学习形式上,不仅要重视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而且要提倡和鼓励自学讨论;不仅要走出去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又要请进来传经送宝,解疑释惑。在学习态度上,领导要以身作则,创造条件,提供政策支撑;法官要持之以恒,深钻细研,吃透弄懂,融会贯通。只有这样才能把法官队伍打造成博学多才,熟悉社会,品格高尚的精英之师。
3、必须提高法官职业的就业门槛。现行年月日施行的《法官法》第9条规定法官应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并从事一定时间的法律工作。这一任职条件是与当时的法律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情况相适应的。目前看来,该规定已不能适应司法的现实需求和社会的实际情况。目前,随着我国高校的扩招,法律本科生已较为普遍,就业已相当困难,如再准许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担任法官,显然对法律本科生的就业构成威胁,不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再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毕竟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律专业本科生相比,显然存在差距。因此,笔者认为,随着形势的变化,应当对现行《法官法》进行修改,取消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担任法官的规定。另外,我国现行《法官法》第12条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却没有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从法官中产生,造成有的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却担任了法院的院长,有的地方甚至让一个法盲来管理一大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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