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全县系统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烟草政务公开坚持“统一协调,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及时有效地让群众了解公开的内容。
1、县局机关的行政职能、行政执法、服务承诺、办事承诺、办事纪律、收费标准等内容,采取基本固定的形式,长期公开;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坚持定期公开,一般一年公开一次;
3、办事结果、行政复议结果及行政执法处置结果,《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时限予以公示;
4、涉及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将变化的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县局设立烟草政务大厅,领导机构、工作职责、政务内容、烟草专卖公共服务事项等,在设置政务公开栏的烟草政务大厅或办公楼大厅公示;其他内容在县局外网和内网上进行公开。同时,加强县局外网建设,对可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以及各类信息及时发布。
第十六条对于新的政务信息形成或者旧信息变更的情况,应当在其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公开或变更。法律、法规对行业或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政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公开:
(一)县局各股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前应对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于对外公开政务信息,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公开,并报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对内公开政务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和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
(五)经审核批准后的政务公开信息应当由本级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六)各政务信息公开的对应义务人应当通过一定渠道主动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向分管领导及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七)各政务信息公开的对应义务人即信息拥有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进行存档。
第四章政务公开工作的机制建设和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全县系统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督查指导,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全县系统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办事公开的相关制度。
1、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2、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3、实行公开承诺自律制度。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健全公开承诺自律制度,对办事事项的内容、条件、材料、标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结果、违诺处罚、投诉监督等,结合外网建设,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律,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4、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必须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受理或办理;对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提供引导服务并解释。
5、落实持证上岗制。工作人员要佩带有照片、岗位名称、工作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证,办公室要正确摆放岗位牌,方便群众监督。
6、建立健全评议和考核制度。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把办事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按照行业特点制定量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的具体办法,定期开展内部测评。
7、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事公开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处理办法,对已查实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人和事,要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州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应当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动态评估的原则,坚持组织领导健全有力,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公开形式多样有效,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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