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运作规范,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监督检查长效有力,办事公开便民高效的创建工作标准,认真做好政务公开示范点创建工作。
第五章救济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请求权利救济的,相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参照州局政务信息实施办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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