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联户代表必须身体健康、热心村级事务、代表所联系户的利益。
(三)联户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联户代表,可由联系户的五分之四以上户数提议罢免并补选。
(四)联户代表要加强与联系户的沟通,听取联系户对村级事务决策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两委”反映。
(五)要积极配合党员做好相关工作,引导联系户积极参与村级事务、向联系户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条民主监督制度。
(一)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小组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应从村民代表中产生;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应从监督委员会中产生。
(二)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自愿申请报名,经党支部、村委会确定为候选人,经全体村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监督委员会成员自愿申请报名,并经村“两委”指定产生。
(三)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村重大事项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决策实施,监督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的村级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群众公开。
(四)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五)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权利保障制度。
(一)外来人员应严格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严格执行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的相关事项。
(二)在所辖行政村居住一年以上、年满18周岁、户口不在本村的外来人员,有对村级重大事务的建议权。
(三)对于流入所辖行政村的党员,在本村居住半年以上,且组织关系已转入的,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过程中可参与党员大会审议。
(四)外来人员不享有本村对于村集体财产处理、宅基地分配等事务决策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审查指导制度。
(一)对村党支部初步确定的议题,乡镇、街道要从政策法规、村情民意、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把关审查,经分管负责人、联村干部同意后批准村党支部会议研究;对联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若涉嫌严重违反上级政策或法律法规,应及时通报村“两委”,限期改正。
(二)乡镇要在进一步宣传推广完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村民会议、联户会议程序及议事规则等方面,加强对村“两委”的工作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行政村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
(二)决策过程中的每一次会议都要有详实的会议记录。涉及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建议以及举手表决的结果,须有当事人的签字。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于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有关程序出台的重大村级事务的决策意见,党员和村民有权拒绝执行,并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上级有关部门应尽快调查核实,并督促整改。
(二)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联户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擅自决策或更改,造成重大失误,引发群体事件的,要严格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纪检、宣传、财政、民政、涉农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第十六条乡镇党委书记是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建工作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领导和指导。
第十七条加强培训。形成“一层抓一层”的培训机制,县市区对乡镇负责党建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指导;乡镇负责村“两委”成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村“两委”负责党员、村组干部、联户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健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考评体系。把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作为农村党建“三级联创”的重要内容,与开展争创“三强”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社区可参照本办法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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