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领域的矛盾纠纷开创了新思路。
(四)完善对接机制,放大调处整体优势。
以来,市矛盾调处中心在巩固传统“三大对接”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对接层次,创新对接思路。一是公调对接新模式得到推广。近年来,市矛盾调处中心与市公安局联合在全市推行的层次上三级对接、方法上三式对接、技术上三定对接、管理上三联对接、考核上三查对接的“五三”模式被省司法厅领导定格为“如皋模式”,引起了省内外同行的高度关注。二是诉调对接新举措得到尝试。市矛盾调处中心与市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与诉调对接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界定了调处中心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范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采取“1+1”模式稳定基层法庭人民调解窗口的调解员队伍,进一步提高了法庭人民调解窗口的工作效能。三是检调对接水平得到提升。《关于加强“检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检调对接流程图》等规章文件的制定,全面提升了检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四是访调对接机制得到创新。市矛盾调处中心与信访局探索建立了联合接访、联合交办、联合督查、联合调解、联合考核的访调对接“五联”机制,在预防越级上访、预防群众性事件中发挥了独特作用。五是援调对接内涵得到拓展。市矛盾调处中心充分利用与法律援助中心同在一处办公的地缘优势,与其联合办公,在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中,充分发挥其免费代理的优势,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困难与问题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探索,我市矛盾调处工作取得了不少经验与成效,但由于该项工作在全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面临的困难和矛盾还不少,主要表现在:
一是骨干力量不足,人员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市委早在初即已明确市矛盾调处中心为正科级建制单位,但到目前为止,市调处中心仍没有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人员是由公、检、法、司等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其考核结果的运用、晋升奖惩的权力均不在调处中心,导致了部分工作人员能力低下、责任心不强、工作推诿。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错综复杂的矛盾将不断涌现,若没有一支稳定的骨干队伍,将很难适应维稳形势的新要求。
二是部分基层领导认识不够,村级组织网络有待进一步健全。到目前为止,仍有个别镇对矛盾调处工作重视不够,将其当成软任务。大调解工作班子有名无实,专职调解人员挂名应付、无办公场所、无档案台帐的现象仍然存在。因误工补贴等难以落实等实际问题,五级调解网络中的村(居)调委会、调解员和十户信息员难以正常开展活动,作用发挥很不明显,组织网络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对各级人员培训尚不到位,专职调解队伍的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市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除传统的劳资、消费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外,医患、环保等领域也成为矛盾纠纷的高发区域。目前,我市虽已挂牌成立了相应的专业调处机构,但兼通多领域知识的专职调解人才还十分缺乏,严重影响了这些领域矛盾调处的效果。此外,我市虽已组织了数轮对基层专职调解员的培训,但总的看来,整个基层调解队伍的素质还不够高,相当一部分人员对相关法律、政策的了解还很不到位,与大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差距还很大。
四是在基层群众中“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比较严重,增加了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某些由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难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在多次调解无效后,往往不通过诉讼等正当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不断上访提出某些无理要求,给整个如皋形象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三、对策与建议
正确地处理转型期的各类社会矛盾,迫切需要我们不断健全完善能及时正确调处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为此,委员们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对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基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矛盾调处工作,将其作为创建“平安如皋”、建设“法治如皋”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布局中统筹安排。一方面要提高调解工作的考核比重。细化指标要具体、科学,不但要考核矛盾纠纷发生数,而且要考核调解效果,将调解责任同时落实到调解职能部门和纠纷产生部门。另一方面,将矛盾调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责任。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
(二)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的保障体系建设。一是队伍保障。按照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精、群众威信高的标准,在全市建立专、兼结合的各级调解工作队伍。积极发展法律工作者、专业领域人员为兼职调解员或志愿者。开展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分初、中、高三级对现有调解员进行评定,并将其作为聘用的重要条件予以考核。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理论水平、工作技能和实战经验。二是经费保障。应认真落实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调解经费保障的文件精神,确保各项经费得到落实。三是机构保障。对市、镇、村各级调处机构要定职能、定编制、定岗位、定人员,努力为矛盾调处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四是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调处工作制度规范,对调解工作的范围、职责、程序,“诉调”“检调”“公调”等调解方式的衔接配合予以明确,力求使矛盾调处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三)进一步健全自下而上的调解工作网络体系。要自下而上,进一步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市的五级调解工作网络。除行政网络的建设外,要更加注重社会网络的建设。重点拓展村(居)、企事业单位专职调解组织,使村组、社区设立的“十户调解员”真正发挥其作用,同时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等敏感地带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强的专职矛盾调解组织,形成全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盖边沉底、坚实牢固的群众防线。
(四)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的预警体系建设。首先,要健全信息网络。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在全市建立市、镇、村、组三级四层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广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尤其在企业破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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