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运行网络化为目标, 形成社会保障的新格局。当务之急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网络。再次, 政府要建立合理的人才机制, 培养法治人才, 强化法律素质。政府要向现代化管理型企业学习, 广纳群贤、人尽其材。建立一套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能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如绩效考核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等等。此外, 政府要尤其注重对公务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和法律素质培养。
4、政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职责。在建设中国法治城市的过程中, 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 开展针对不同重点采取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法治城市的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群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产生利益矛盾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关键要有表达利益诉求的顺畅渠道和及时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特别是对弱势群体予以更多的话语权。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和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而经济主体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一般而言,效率型政策更能促进经济增长,而公平型政策更有益于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策的基本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从现实情况看,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社会公平,已经到了不得不为的地步。近年,民生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目前,党和国家极力强调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强调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相应地,社会公共政策由效率型向公平型转变就成为必然,惟有如此,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才能从源头上得到控制,社会和谐才有可能实现。纠纷解决是利益冲突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城市,冲突和纠纷频繁发生,并且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变动化、激烈化等特点。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尽可能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周期,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是建构和谐城市面临的重大任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分为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相比较,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但成本低、效率高,而且对纠纷解决的效果好,有利于修复因纠纷而导致的社会裂痕,从而使得主体间的冲突得以真正化解,主体从对抗走向对话、合作。为此,除了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能够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多元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救济机制的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确保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合乎底线的程序保障,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发挥民间自治的作用,使社会纠纷得以妥善、及时、有效地解决,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合理的诉求得到满足,通过多元化途径,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
(三) 创新法律实施的机制
法律只有通过实施,才能从纸面的法变为社会中的法,法律秩序才能形成,社会和谐才有保障。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实施机制的两个最重要方面。完善和创新执法和司法机制是构建和谐城市的两大法律支柱。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当前,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打造诚信、透明、责任型政府。实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城市特色的综合执法管理体制。通过以上改革和制度创新,提升城市行政执法能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司法担负着维护社会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职能。构建和谐城市, 需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原则,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保障司法公正的良性机制。当前,需要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通过抵制权力、利益对公正司法的干扰,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通过强化对人权保障和合法财产保障, 加大执行力度,维护社会公平;通过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和法律援助制度推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使他们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实现社会正义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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