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的要依法收回;环境保护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其停止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利用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统筹支持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资金安排使用上与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事项。各县(市)、区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和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发挥应有作用。
(五)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国家、省技术改造资金和市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对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在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促其转产改造。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且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支持,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分解目标任务,组织监督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监管有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淘汰任务的进行通报;瞒报、谎报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装备名单,淘汰时限,接受社会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定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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