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雄厚的技术力量来抢占中国市场,将使国内企业承受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中国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固然要懂得依靠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善于运用各种经营战略和策略,但更要懂得商标的运用和保护。如何迅速地、大幅度地提高我国企业掌握和运用商标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多年来,商标主管部门在狠抓执法工作的同时,一直都很重视商标法制的宣传工作,使广大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继续积极推进商标代理制度的改革,使之不断提高为广大企业提供商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适应新形势的实际需要。
(三)抢注和假冒商标违法行为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施商标保护的重要前提,但这仅仅是商标保护工作的第一步。商标最终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关键还要取决于法律的各种具体规定能否得到切实的遵循。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商标执法。加强商标执法,优化竞争环境,是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举措。实际上,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于增加外国投资者的信心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现行《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主管部门在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包括对生产、流通、印制、许可使用等各个环节实施全方位的商标监管,有效防范和及时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对制假、售假多发地区,实施重点整治;对假冒侵权行为严重的企业,特别是从事假冒侵权活动屡教不改的企业,进行重点查处;对批发市场、专卖店、代销商等经销环节,实施专项监管和整治;开展商标印制单位验证及对非商标印制单位的执法检查,对商品展销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商标监管等。这些做法确实起到了加强商标执法、优化竞争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针对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跨类保护的实际需要来自于:由于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因此,尽管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必将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大大淡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因此受到损害。就某个具体商标而言,予以保护的范围究竟多宽,是“跨类保护”、“全类保护”,还是扩展到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记,应依该商标的显著性以及驰名程度而定。独创性高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法律对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没有独创性因而显著性差的商标,同样驰名度较高的商标要比驰名度低的商标受保护范围宽。
(五)淡化和反淡化保护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他人商标的“抢先注册”现象,已从传统的注册为商标发展为注册为域名。因此,目前国际上流行着一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美国已成为世界上唯一对商标淡化制度制定了专门法律的国家,其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通俗的说,所谓“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商标使用中的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淡化可以严重侵蚀甚至破坏企业的商标、商号、商品外包装的区别性特征和广告价值,使得拥有这些营业标记的企业受到消极影响。因此,对营业标记进行反淡化保护将有利于抑制他人对这些标记的不正当使用。淡化不只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背离诚实信用商业惯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与一般的不正当行为不同的是,对淡化行为主要是通过专门的反淡化的制定法予以规范。
反淡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消费者混淆商品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而是使用商标本身,即只要他人将商标应用到商品上,即使消费者对实际产品不发生混淆,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主要功能不再是对来源的区别,而是体现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因此,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请求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混淆而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即防止商标被冲淡或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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