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产区大都在中西部较为不发达的地区,而最需要投资农田水利建设的产粮大省,如河南、江西、黑龙江、湖南等地,土地出让收入极少,这是一个明显的错位,是否能确保这些地区的水利建设资金要打一个大问号。
解决这些矛盾偏差只能靠中央,由中央收取10%的土地出让金,再根据我国产粮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配。钱还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这个集中再分析,不但解决“产区补贴销区”问题,而且会大大提高那些产粮大省、大县的积极性,从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目前我国水资源丰富的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土资源很丰富的地区,遗憾的是,由于粮食不太值钱,这些经济大省逐步有退出粮食生产的趋势,粮食生产的主产厂转移到北方缺水的地区,这个矛盾该如何解决?南水北调?还是粮食生产问责制,强迫粮食生产大省来生产?
4.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文件划定“三条红线”,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三是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三种制度,包括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现在什么都红线,土地是红线,房价是红线,现在水也是红线,以后污染、碳排放等是不是都是红线?问题是老天爷每年在我们硕大的国土上已经给的雨水还真是不少,每年涛涛江水东流而去,水利部门的人是不是应该多想点办法把这些水给贮藏起来?为什么不对这些水设红线?
5.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
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一个“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以后水价该是大跃进了。水利部门的人还表示“中国供排水价格仍然过低,难以反映水资源的稀缺价值”,问题是农民还嫌粮食价格便宜呢,城市工厂还嫌自己工资低呢,昨天坐出租车,的哥还嫌目前的出租车太便宜,已经每公里2.4元了,还便宜。 水*价改革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审慎稳妥地推进。不能让水利部门的人把黑手乱伸进百姓的腰包,要让他们多想办法,把每年天上下来的水少跑掉大海里一点,不能老是在在涨水价上打主意。
6.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320万个村庄的水利毛细血管不能忘记了。
其实我国目前水利最大的短板,也是最重要的但缺一直被忽视的当是小农水,也就是农民村庄里的农田水利设施。大江大河修得再漂亮,要到农民的田间地头去浇灌,也难。在实际调查中发现,目前农村水利建设中最大的问题是“最后一公里”的建设*缺位问题。尽管利用国家投入修建了水库、主渠道等,但却难以通到田间地头,地方政府又为了政绩和效益主要倾向于兴修大工程、忽视病险水库加固除险和沟塘渠堰建设,而农民自身由于资金缺乏、集体行动能力弱化等问题,也无法承担起“最后一公里”沟塘渠堰建设的重任。这些都导致在灾害来临时,常常只能“望水兴叹”。
所以讲,最重要的东西不应忽视:储水于民重要还是大江大河水重要?目前“头痛医头”、“临阵磨枪”的应对思维难持久。截至2007年底,全国有村民委员会63万多个,村民小组505万多个 ,为了彻底解决“少雨就旱,多雨就涝”的恶性局面,贮水于民的工作最重要。全国60多万个行政村,320多万个自然村,每个村庄建几个水塘,这样就可以多把每天的有效降雨多留下来,最重要的,这些水塘就在农民的田间地头,可以就地浇,就是贮水。如果兴师动众地去建什么江河水库,我国这几年建得还少吗?这些东西离农民太远,农民真正要用水了,还是太难。我建议国家应该把水利建设的重点放在这320万个村庄最重要。可以国家拔出专门进行经费,让那些村庄的农民在农闲时进行修建贮水用水的沟塘渠堰。比如一个100人的村庄,给他2万元修改*资金,以工代赈,让他们把自己村庄的贮水设施都修建好。这些资金投入可以用很多劳动力,因为这是为农民自己服务的,估计农民们都会很高兴,可以用少量的资金与更多的人力。比如每个农民一个月500元,一年下来6000元,600亿维修资金一年可提供1000万的就业岗位,既能让这些贫困地区的农民解决“生存水”的问题,也能够提高他们的收入,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我国需要重构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新机制: 其一,政府支农投入需要强调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为主,着重解决毛细渠道的建设、维护和清淤等问题。其二,可以采用“以工代赈”等补贴方式,鼓励农民修建、维护一些小水塘、蓄水池等微型农田水利设施,发挥多雨季节蓄水以备干旱时节供水,增加农户的抗灾减灾能力。例如,可以给村庄下拨修缮资金*,让他们把自己村庄的贮水设施修建完善。这些资金在投入的同时还可以提供就业岗位,解决部分农民的生计问题。其三,未来应建立“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其合理表达意愿,降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形成农民参与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相关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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