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会议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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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建筑节能与墙改工作协调管理和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加大与发展改革、财政、经信、教育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力度,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建立并落实建筑节能协调机制,定期交流和研究解决建筑节能与墙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内外联动的工作局面。继续坚持建筑建筑节能墙改和供热计量考核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考核办法,强化考核手段,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市县和部门实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追究责任和行政问责。 (三)创新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体制和机制。一是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激励政策,扶持专业节能公司,培育节能市场;二是鼓励供热企业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谁投资谁受益,多投资多受益的建筑节能投融资市场机制,吸引和调动社会力量投入节能改造,拓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投融资渠道,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加大墙改基金支持既有建筑节能节能改造的力度。 (四)严格落实供热计量改革各方实施主体责任。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的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要认真落实供热计量改革政策,完成各项供热计量改革任务,切实担负起供热计量设备选型、实施和运行维护的义务,并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经工程验收合格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不得再按面积计价收费,拒不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用户可按建筑面积收费价格的70%缴纳采暖费;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和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民用建筑必须同步安装供热计量及室内温控设施。新建建筑不同步安装供热计量及室内温控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应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对建设(开发)单位予以处罚,供热单位可不予供热;供热单位不能如期提供供热计量设备的选型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建设单位有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计量和温控设施进行安装,供热单位不得拒绝正常供热,必须按热计量实施收费。 凡完不成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任务的地区,不得申报国家及自治区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凡是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受理鲁班奖、住宅性能认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广厦奖、西夏杯优质工程等奖项的评选。对已获得上述奖项、称号的市、县(区)和建筑项目将进行复查督办,要求限期整改达标,未整改达标的,一律不予通过复查。 (五)加快技术进步,提升能力建设。继续推动建设领域科技进步,以国家和自治区示范项目为依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新突破。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我区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方标准,为推进建筑节能提供技术支持。加大适合农村生产生活特点的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型房屋结构体系的研发力度。推广适用我区农村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节能农房建筑技术。研究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开展农村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带动和指导农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健康发展。 同志们: 2011年是 “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全区建筑节能墙改和供热计量工作的各项目标已经明确,任务十分艰巨,让我们携手共进,抢抓机遇,开拓创新,扎实苦干,为全面完成全区2011建筑节能墙改和供热计量工作任务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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