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或待岗处理。
(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罚款,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组织给予待岗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条:严禁本市领导干部下基层时搞边界迎送、警车开道
考核单位:办公室
适用规定:《**供电公司业绩考核细则》,“工作质量考核”,通用考核标准部分: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
违反接待标准,每发现一次,扣100-200元,扣联责单位50-100元。重大接待工作因考虑不周,出现差错,造成影响的,每次扣100-200元。
第八条:严禁奢侈浪费、挥霍公共资财
考核单位:办公室、生产技术部、物流服务中心
适用规定:《**供电公司业绩考核细则》,“工作质量考核”,通用考核标准部分:
第八条 在公共场所私拉乱接用电器具
扣100元;引起火灾的,扣500元以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资回收管理
对废旧、工程剩余物资未按规定处理的,扣200-2000元,并全部予以追缴。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
违反接待标准,每发现一次,扣100-200元,扣联责单位50-100元。重大接待工作因考虑不周,出现差错,造成影响的,每次扣100-200元。
以上内容由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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