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公民隐私权在内的多项权利,人们对警察的“新仇旧恨”,藉此形成了大爆发。
媒体“丑警”与民众的“仇警”互为效应,警察的社会形象每况愈下。在这样情况下发生袭警事件,公众的舆论不言而喻,会倾向那些敢于袭警的“英雄”,浙江温岭某派出所护送一个精神病人往医院,竟引起了群众的误解,引起了上千人的围攻,群众以为警察又在抓捕一位袭警“英雄”。海南儋州派出所因处警被围攻,多名警察受伤,派出所被严重损毁。媒体将袭警事件当作“新闻眼”,事后对袭警者的处置又普遍畸轻,在群众中产生了潜在的“示范”效应。
袭警行为诱因之三:警察职能泛化
90年代中期,警察开展了频繁的高强度的非警务活动,比如参加社区建设,开展便民服务项目与设施,包揽辖区意外事件处置等,进行“无限制服务”。比较典型的如居民误锁房门。公安承诺,公众遇到任何困难,都可以拨打110求助于警察,而警察有义务为群众解决任何难题。但是警察没有经过这许多“任何”中的任何一种专业训练,对于误锁房门的情况,他们只得用最原始的办法:爬窗外护栏。一位年轻的民警因此坠楼死亡。警察为居民爬户外护栏开房门,一直占处警的较大比例。想象力丰富的人质疑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习惯”把自己锁在门外。居民当然不会故意把钥匙丢在屋里为难警察,在生活中误锁屋门现象也确实很多,所以才有“开锁”这一行业。雇请开锁公司打开防盗门,耗资过百,而且防盗门可能报废。报警召唤警察,所费仅“谢谢”二字而已。警察在为百姓“排忧解难”,可是,警察在排除了居民的困难之后,却制造了另一宗“困难”:警察“抢”了开锁公司的生意,他们在“与民争利”。
其实,所谓警察的“服务职能”,所谓“热情服务”,被许多人包括被警察自己误读了。警察的确是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说到底,共和国所有的职业、职能,都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国家公务员称为“公仆”。不过,服务有分工,社会才有秩序。共和国公务员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他们不能因此就要包揽“一切”。在职能之内是服务,职能之外就只能叫帮忙了。检察院的职能是起诉,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如果检察院越俎代庖搞审判,法院投桃报李忙起诉,它们的服务职能就混淆了,肯定导致混乱。同样,公安把自己的职能扩大为社区的全方位保姆,就混淆了职能的界限,进而淡化自己的本职职能。
警察的本职在于保障社区安全,警察的服务,必须也只能体现在维护社会治安上,抛开“治安”这一本职工作,做其他的社区服务,做得再多再好,也不能算“服务”。警察用大量时间管他人瓦上霜,肯定会耽误处理治安这一门前雪。非警务活动也许会强化警察的“亲民”形象,但事情往往有另一面,警察亲民,会使“民亲”,而民亲的第二层次就是“民轻”,再其次“民侮”,接近“袭警”了。回到“导论”。警察属于“大人”之列,民众对作为为政者的“大人”,最高境界是“不知”,即所谓众庶“不识公门”,等而下之是“亲近”,但亲近之下,很可能就是“轻慢”。中国古代这些冷冰冰的“为政”理论,说出了深刻的道理。公众对搜山缉捕袭警罪犯不满,质问如果死的是一个普通百姓,是不是就要这样大动干戈。在这些人的眼里,警察只是普通的“服务者”,与古代的“大人”和现代意义“国家权威”没有关系,他们认为,警察有错,就可以“袭”,警察没错,但他妨碍了我的利益,照样可以“袭”。他们没有这样的意识:公众绝对不可以用任何方式侵犯警察,无论警察有“错”与否。警察职能的大幅度转移,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警察威慑力的丧失,导致警察自取其“轻慢”。
袭警行为诱因之四:警察自我约束过度
在频繁发生的袭警案中,被袭击的警察多数不做反抗,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吉林德惠两位交警处置一起行车事故,引起女司机的不满,这位妇女在交通路口打交警的耳光达40个,俩交警手放在背后,任由那位妇女行凶。那位妇女行凶打人(不管她打什么人,乞丐还是警察),肯定已经触犯了法律。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而打人则是故意犯罪,警察为了维持对过失行为的处置而置犯罪行为于不顾,违反了法制的基本精神。为此,他应该受到两项处分。第一项,他舍大取小,违反了法的紧急情况优先处置的原则;第二项,他放任他人对警察的恶意攻击,违反了警察有义务维护国家公权力不受侵犯的原则。毫无疑问,那位妇女在“袭警”,而被袭击的警察对此毫无作为,公安机关事后的表彰实际上默许了袭警行为的合理性。这样的推测是合理的,德惠的妇女袭警事件之后三年,6月,扬州一位郭姓男子,在某小区门口殴打处警的警员18分钟。诸如此类的袭警事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警察的执法绝对不可以损害国家尊严,不损害国家尊严的主要表征,是不损害执法警察的尊严。以个体形式处警的警察,代表国家形象和政府权力,自然人的警察和执法者的警察合为一体。警察代表国家政权行使权力,昭示国家的尊严。警察的尊严受损,就是国家的尊严受损。
警察频繁遭受袭击而不予还击,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警察处警或执勤很少佩带警械,而袭警者大都携带武器。在袭警者面前,警察没有还击的能力,甚至没有防御的能力。10月北京袭警案,追捕罪犯的警察就是在没有携带武器的情况下,被犯罪分子用钝器击打致死的。主观方面,警察即使有防御能力和还击能力,也不会实施积极防御或主动还击,他们只能进行有限的消极防御,将伤害尽可能减至最低。因为警察的还击或防御很可能被判定为“过度使用警械”,他和他的单位将因此受到严厉的处罚。当前我国对警察开枪的处分,很像古代监狱对入狱者的惩治。新入狱者要吃“一百杀威棒法”,开枪的警察有错没错都得准备检讨书。既然携带警械而不能使用,一旦被劫夺,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警察已经习惯于不佩带警械,以致人民警察在执行警务时几乎完全不设防。不设防的警察不具有威慑力。
西方有“警察是公众‘守夜人’”的理念,中国理论界将它直译为“更夫”。要注意,“守夜人”是西方法律对警察职能的比喻说法,关注点在于保护民众,至于如何保护,西方并不认为警察必须赤手空拳。相反,西方法律对警察执法权力和警察自身权利作了明确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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