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核心是“无障碍执法”,即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应受到任何阻碍,对于已经发生的阻碍,警察可以也必须使用武力排除。美国的《警察手册》即具有此类法律效力,它规定警察使用警械的各种情况,以及相应的公民义务。公民的义务是配合警察完成公务,在第一时间无条件地服从警察,否则警察可以“妨碍公务罪”或者“袭警罪”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开枪击毙嫌疑人。同理,守夜人有使用枪械的权利,可以将侵入住宅的不明身份者击毙,而不负法律责任。
袭警行为诱因之五:警察待遇偏低
警察必要吃“皇粮”,吃皇粮的好处是不必依赖地方财政,有利于独立办案。但是我国警察距离全体吃皇粮、全部吃皇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多数地方的警察要依赖地方财政,国家财政只充当辅助部分。地方财政状况决定了警察的收入和待遇,财政不佳地区的警察,待遇也较差,“较差”到警察不能养家糊口,在当地社会群落中属于贫困阶层。
在为数不少的地区,派出所的日常工作的重要一项是“找钱”,以维持日常开销。派出所的“财源”主要部分来自辖区商户,即辖区服务行业、商业点的“管理费”,这项费用要由警员逐户收取,因为收费的多少和迟早,警员和商户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警民两方锱铢计较,面红耳赤。商户甚至称之为“收保护费”,语含轻蔑。一些贫困地区的警察甚至不能配发警装。一位派出所警察到北京出席表彰会,他那套警服需在省厅赶制。一位老民警在自己的追悼会上才第一次穿上了警服,可以想见基层民警经济状况的窘迫。他们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排除生计问题的困扰。为了生计,有时候他们必须牺牲尊严,以取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以致有一杯酒换一万拨款的“交易”,或与案底未必很清楚的实力人士达成资助协议。这些活动无疑又被群众视作“官官相护”和“警匪勾结”。不但基层,更高级别的机关也同样为经费的获取煞费苦心,网上追逃的嫌疑人,缉捕地和案发地为押送还是提取互相推诿,其实都是因为路费困难。
中国古代的圣贤们可以食无求饱、居无求安,箪食瓢饮,不失其尊严。那是圣人贤人的作为,不能据此要求警察衣衫褴褛,枵腹从公。多数警察尤其是贫困地区的警察,在为衣食奔忙,这样的生存状况很难保持警察的尊严(自尊)与威严(他尊)。河南某地发生一件极端的警察杀人案,一个民警枪杀三人,在逃跑途中被逮捕。与河北霸州杜书贵杀人案时间相近的这宗特大杀人案,留给人们的思考远远超过案件本身。这个“前警察”长期生活困难,以致经常拖欠房租,因而饱受房东和身边人的冷眼。他为人懦弱,不善表达,性格内向。长期的心理压抑终于在一个早上爆发。“人道主义者”愿意从各种角度为他辩护,把他犯罪的责任推给社会,这无疑是很荒谬的,这个警察要为自己的罪行负全责。不过,在惩治这项犯罪的同时,也应该思考另一种荒谬:警察为了升斗之米行凶犯罪的荒谬性。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强调警察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形象。为了这样的目的,西方各国的警察待遇要高于一般的公务员,以维持警察的“品位”,为此目的,有的国家比如韩国,给警察发放数额不菲“品位维持费”。这是在经济基础上对尊严理念的强固支持,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对策:立法保护与权限组合
针对袭警事件数量的急剧攀升,有些地区制定了维护警察权益的措施。此类措施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所谓措施只是部门对袭警行为的预防和补救手段,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学理上又犯了“循环作为”的错误,即要求“人民”和“警察”互作保护人。
近年频繁发生袭警事件,袭警问题已经相当严峻,它不但关系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全,更使国家形象和国家权威受损。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现象由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蔓延,由城市向农村蔓延,暴力程度也在加重。
有效地制止袭警行为的蔓延扩张,保护警察的人身安全,创造优良的执法环境,前提是国家立法。由于警察执法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所以有必要对对此作出特别的规定,所谓“特别的规定”,就是通过刑法制定“袭警罪”罪名。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认为,“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世界各国学说和司法实践所赞同的”。(《扬子晚报》.10.08)就刑法已经设定“妨碍公务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杨忠民教授认为:“出于对该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这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少见。”(《中国青年报》.10.08)各国在保护警察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或在刑法等法律中设立袭警罪罪名,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国内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议论很多。
对日益泛滥的袭警行为,立法约束将是最为有效的办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刘丽涛代表和林文代表先后向大会提交建议和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他们认为:“袭警行为不仅严重伤害民警的身体健康,而且是对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挑衅和践踏,对社会正义的严重亵渎。设立袭警罪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打击和震慑袭警行为,已经是当务之急。”
与袭警罪的设定相适应,公安机关要在责权利诸方面为警察的执法设定规范,为警察的积极防范提供规章制度的依据。创建和谐社会,警察是当然的先锋。和谐社会的标志首先在于良好的秩序,在于和平安宁的社会氛围。严格执法毋庸置疑,热情服务不能热情得忘了本职工作。警察听任治安恶化,却带着社区居民莺歌燕舞,警察职能本末倒置。此外,我国公安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为警察制定详尽的切实可行的警械使用管理规定,把使用警械的权利还给警察。目前实施的警察使用警械的规定过于宽泛,所以难于把握,警察随时有被指控为过度使用警械的可能。就这一点来说,我国警察的权力明显小于西方发达国家。警察不愿意,或者不敢使用警械,这种现象一定要改变,以适应创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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