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是苏维埃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他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贯彻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完成执法任务,一方面把审判机关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借审判案件,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提高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
1936年至1948年,延安。宝塔山旁,延河水边,这里是延安精神的发祥地,也是人民司法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法治原则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地方。延安时期创立的新型人民司法制度,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集中体现了延安精神中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要在判案的许多实际经验中了解民情;要在人民对于司法的赞否中,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要在实际中创造新的办法和改正旧的办法;要在实际执行中锻炼司法干部。”这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谢觉哉对当时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时至今日,依然可以成为做好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这是边区司法干部十六字训条,涵盖了司法理念、司法品格、司法作风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我们所采用的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并在工作实践中创立了巡回办案、就地解决、注重调解等方法。这就是当时在边区赢得群众广泛赞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它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肯定,并成为人民法院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边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生产任务繁重和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等实际情况,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建立了灵活多样、简便易行、便利群众的诉讼制度:诉讼状词不拘形式,口头诉讼与书面诉讼有同等法律效力;力求诉讼文书尤其是判决书的口语化,使之明白易懂,反对文字晦涩、词义难懂的司法八股。
所有这些,都集中体现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使人民真正感到人人平等、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气氛,体现了司法工作的民主性,深受群众欢迎,产生了特殊的政治效果,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边区的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成为人民司法的一面光辉旗帜。
几十年来,人民司法工作栉风沐雨,从萌芽、初创、发展,到历经曲折后的再发展,无数次印证了一条真理:什么时候强调群众观念,人民司法就充满生机与活力;什么时候淡忘群众观念,人民司法就会走向歧路和险途。一部人民司法史,就是把“人民群众”不断大写、再大写的光辉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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