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2.抽查的重点问题: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包括购买礼品或作为红包送人)。
3.抽查的时间界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查的重点是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底“小金库”资金滚存结余和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抽查的重点是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底“小金库”资金滚存结余和形成的资产。必要时可追朔到以前年度。
抽查结束后,各级要认真填报《“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见附件3)、《“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及有关文字说明,各州(市)“小金库”治理机构汇总后,于7月30日前报省清查办。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各级、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全面复查和抽查中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要对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及时纠正,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省清查办负责抓好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全面复查发现问题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省民政厅、省国资委分别负责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全面复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落实。各州(市)、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要在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填报《“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并写出文字说明,按照治理职责分工,于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清查办、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
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各级、各部门以及纳入治理范围的各单位要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一是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分口负责长效机制建设相关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助配合开展工作。二是开展调研。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机构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小金库”问题及治理工作相关情况开展一次专项调研。在对“小金库”治理工作以来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对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剖析原因、查找根源,为长效机制建设打好基础。三是稳步推进。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地区、部门和行业特点,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监督等方面入手,制定提出本地区、本部门长效机制建设计划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确定时限,尽快出台和完善一批具体制度办法。
省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于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6)报送省清查办;省级各部门、单位、企业集团必须在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由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于12月5日前报省清查办。各州(市)要在11月30日前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及文字说明报送省清查办;同时将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及文字说明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由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于12月5日前报省清查办。省清查办统一汇总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复查统计数据上报中央治理办。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
总结验收工作在省清查“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省清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各级各部门总结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并与成员单位研究提出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总结验收标准。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
各州市、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小金库”治理机构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于12月5日前报省清查办(具体内容见附件8)。
六、纪律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省清查省直预算单位“小金库”处理办法》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一)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严惩顶风违纪行为。复查中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不认真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查面未达到100%,或未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公示和承诺的单位,责令重新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问责。
对自查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督导抽查发现“小金库”问题的,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必须严肃责任追究,并视情节和性质不同,进行公开曝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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