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通报。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应付、走过场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督导抽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深入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六次全会,以及国务院第三次、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动员党员干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在加强综合成效和正面典型宣传的同时,各地区要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各部门要在内部通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对外宣传、统一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审理、统一汇总上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机构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国资等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专职从事治理工作。各级、各部门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强协调、服务和督导,及时掌握本级、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地区和部门开展督促指导。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扎实推进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三公消费”治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规范津补贴工作的督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相结合;与纪检监察、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出资人监管、行业监管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切实扩大治理工作成效。
(四)严肃执纪执法,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执法,坚决查处设立“小金库”问题,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党纪条规,予以严肃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要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决定;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
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认真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问题,严格做到“小金库”问题有举报必核查,核查后必报告。要按照中央和我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兑现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注意加强保密工作和对举报人的保护。
(五)注重源头治理,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重要任务积极推进。要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际,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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