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调解法》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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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或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可以依法对违法人员给予应有处罚。三是规范调解信息的对接。由政法委负责牵头,法院、公安、检察、司法、城建、劳动、民政等相关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研究部署调解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协调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促进相互间的协作。(三)健全调解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大调解”科学发展。一是建立矛盾纠纷研判预警机制。搭建以基层党委、政府为基础,以社区(村)调解委员会为前沿,以村级调解员为延伸的群众工作网络,主动排查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并依托大情报平台,采集、汇总、分析、研判,进行风险评估,发布预警和调处指令,力争早发现、早处置。开展调处工作时坚持及时、主动的原则,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各类矛盾纠纷,按照依法、自愿、平等、公正、公开的要求,及时开展调处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二是健全调解指导、培训机制。调解水平的高低取决调解人员的素质,各级政府要依据《人民调解法》切实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职责,探索调解员资格认证、等级管理制度。建立每月必训、新法必训等常态培训制度,并积极通过模拟调解、典型案例剖析、庭审旁听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做群众的工作能力,熟练掌握运用调解纠纷的各种方法和技巧。三是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履行机制。《人民调解法》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强制力,这一举措也为行政调解拓展思路,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完善立法赋予行政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同等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目前尚无法律可依的情况下,考虑通过人的角色转换实现治安行政调解向人民调解的转换,即向当事人表明调解员身份后以人民调解的程序进行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对于经人民法院确认生效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协助监督协议的执行,提高履行率。四是完善“大调解”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建议各级政府把“大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责任领导、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纳入提拔使用领导干部的考察范围。并进一步落实奖惩措施,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表彰;对工作不负责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追究。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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