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合同双方均不再负有对对方的任何 权利、义务或其它利益主张。
四、离岗学习
第十六条 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二滩公司职工,本人有志于深 造者,可以选择参加离岗学习。
第十七条 离岗学习职工的条件:
(1) 大学本科以上;
(2) 35 岁以下;
(3) 选择的学习方向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如工程硕士、mba(工商管 理硕士) 、pmp(项目管理) 、mpa(公共管理硕士)等;
(4) 通过入学考试。
第十八条 离岗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双方签订《离岗学 习协议书》 ,详细规定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学习成绩的考核奖惩办 法。 第十九条 对不参加竞聘上岗,又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职工不得参加离岗学 习。
第二十条 离岗学习期间的待遇
(1) 离岗学习职工学习期间停发工资、 福利和奖金, 改发学习津贴每 月 1200 元;
(2) 学习期间享受除补充养老保险外的其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待遇,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收 入计算, 由二滩公司负担; 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 时扣除。
(3) 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
(1) 培训费用是指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
(2) 经公司批准的离岗学习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二滩公司承担。但 因为离岗学习职工违约造成不能完成学业者,培训费用支付办 法按《协议书》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欢迎离岗学习的职工在完成学业后回公司竞聘上岗,对不参加 公司竞聘上岗的离开公司者,按《协议书》有关条款追究本人责任。
五、待岗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二滩公司职工,可以选择参 加待岗培训。通过待岗培训,提高分流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创业信 心,提高自谋职业的能力。待岗培训期为三年,在待岗期内每年可以参加公司因 末位淘汰而空缺岗位的竞争上岗,但届时公司将同时面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四条 分流人员参加待岗培训,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 ,以确定待岗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待岗培训以学历、学位教育培训为主。待岗人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培 训方式,但必须如实提供培训方的资料和费用证明,并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期间的待遇
(1) 待岗培训员工(包括暂时还没有培训目标的待岗员工)在待 岗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为发放培训津贴,培训津贴的标准以 成都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成都市职工人均收入市平基数为准( 年为 837 元) ;对在二滩公司工作时间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培训津贴增加 100 元,10 年以上的增加 200 元。
(2) 在培训期间享受除补充养老保险外的其它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收 入计算,由二滩公司负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3) 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 培训费用是指培训单位按照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 不 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在国内经公司批准进行的培训所 需的培训费用由二滩公司支付,未经公司批准自行参加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期间的管理 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其人事关系纳入编外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待岗期满的后果及补偿:待岗期满 3 年,仍未竞聘到二滩公司岗位 并未能在社会上就业的,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 符合条件的, 可以考虑内部退休, 退休人员的规定与前面所述一致,并按本次改革前的工资水平计算。或者可以考 虑辞职,其中辞职人员,按照前面辞职人员的规定,只享受一次性离职费,不享 受自谋职业补助的办法,同时公司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 同时,公司按照前文“自动辞职”部分条款,为员工办理法定的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对待岗三年仍未竞聘到公司岗位并未能在社会就业,又不愿意自动辞职的员工,公司将在两年内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 150%,两年后将与其解除现有劳动合同,并不再给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实施步骤
(1) 二滩公司原各部门在人员定编定岗完成后,将需要参加待岗 培训的人员报人力资源部;
(2) 人力资源部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并通知参 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也可以自己选择其他学习培 训方式;凡报考有关院校的,由二滩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已在公司办理停薪留职出国学习或工作的人员,欢迎他们回国后 来公司竞聘上岗。如果在三年内(截至 年 12 月 31 日)愿回公司工作但竞 争不能上岗者,公司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离开二滩公司后的学习或工作时间不计入工龄) ,不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同时不再具有二滩公司员工身份,三 年内( 年 12 月 31 日)仍不回公司者将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对此次改革中竞聘上岗的员工,公司将与其签订过渡期 3 年劳动合 同,期满后转为 1 年期劳动合同。在 3 年过渡期内,每年末位淘汰的员工将进入 公司人才中心进行培训,下一年再竞争上岗。在公司人才中心期间,停发岗位工 资与奖金,只享受培训津贴(见 第二十条) ,同时按上文待岗培训规定管理。对 三年内均不能竞争上岗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合同关系,按照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 的劳动合同予以补偿。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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