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在区服务业培训基地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实训设备,建设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实训基地,提高实训能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积极参加市第十二届职业技能大赛,选拨培育一批家庭服务明星,扩大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局、区妇联参加)
八、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二十三)加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队伍管理,开展职业道德、行为礼仪、法律、安全、卫生等知识培训,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区妇联参加)
(二十四)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行为,指导做好服务矛盾纠纷的处理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民政局、区残联负责)
九、完善就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
(二十五)实施家庭服务业信息服务资源整合,在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中加载家庭服务招聘信息等相关内容,逐步实现信息服务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参加]
十、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协调商业保险机构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商业综合保险业务,推行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十七)推动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将家庭服务业中的团员青年纳入社区和街道团组织。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发挥妇女之家等组织的作用,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负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
(二十八)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指导价位的调研并适时公布,将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逐步提高家庭服务行业劳动者工资水平。依法处理家庭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查处家庭服务企业侵害从业人员劳动权益的行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总工会、区妇联参加)
十一、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业宣传工作
(二十九)落实全国家庭服务业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和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暨创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活动经验交流会会议确定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在全区开展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和模范个人认定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家庭服务业单位和个人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激励广大家庭服务业单位和个人奋发进取,使大企业做大做强、小企业做专做精,带动更多城乡劳动者从事家庭服务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三十)组织召开一次由部分家庭服务业企业参加的经验交流会,探讨和解决一批影响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三十一)结合我区发展家庭服务业各项政策操作办法实施,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措施和家庭服务行业先进典型,提升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具有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家庭服务企业营造氛围,形成关心重视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强大声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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