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统计
来访接待室确定专人每月对来访情况、办理情况进行统计,经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上报局领导(各类统计表见附件7-12)。
四、公示接访事项
1.公示内容。(1)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2)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时间和地点;(3)有关信访法律、法规、规章;(4)市信访局来访接待工作流程及有关制度;(5)律师参与市信访局接待工作的时间。
2.公示方式。在市委、市政府接待场所或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特殊情况处理
1.对来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按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2.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通知其所在县、区、市直部门、单位或监护人将其领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待工作人员通知市公安局到现场妥善处理。
3.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市卫生局处置,并通知来访人所在地有关单位领导来市处理。
4.来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患病需要急救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向值班领导报告,迅速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处置。治疗及善后处理事宜,由患者本人及亲属、患者所在县、区、单位负责。
5.对越级集体上访,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有过激行为的来访人员,需要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来人劝返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来访人所在县、区党委或政府值班室,立即派员来省、市劝返。需要通知来访人所在县、区分管领导来市劝返的,报室领导同意;需要通知来访人所在县、区主要领导来省、市劝返的,报局领导同意。
6.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来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并无理取闹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向值班领导报告,由局值班领导通知市公安局派民警到现场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局主要领导。
六、立卷归档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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