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营镇养兔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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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村养殖业户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成员:设理事长1人,理事2-5人,整体数必须是奇数。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协会另行推举理事人选。设秘书长1人,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张营镇兔业协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书面征求理事意见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5年5月起生效。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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