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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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得超过15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阅档案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借阅登记,当面点交清楚。归还时严格检查,并在借用登记予以注销。借阅者要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制定的其他专项档案管理办法及保管期限,为本规定的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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