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不良行为,遵章守纪,完成工作任务。
3、为了保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安静的办公条件,办公时间严禁带小孩。
4、坚持上班着装,做到整洁、端庄、不穿便服上班,不穿拖鞋(微机室除外)工作,违者一天(次)扣“活工资”2%。
5、坚持每周下午业务会议制度,召开民主生活会,工作中疑难问题在会上商量解决并布置下一步工作任务。
6、出门办事、进帐、追款、稽查应向科室及所领导讲明情况,说明去向、时间,否则作早退或旷工处理。
五十四、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征稽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征稽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能,促进规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行政管理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征收稽查处除借用人员和临时工以外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征稽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各级领导机构组*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各级主管机关的政策规定办理。
(二)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忠于职守,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4、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5、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接受群众监督,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征稽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5、对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国家政策和本制度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录用
第八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应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择优录用。
第九条 录用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在政策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所需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报考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符合征稽工作的实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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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录用征稽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招考公告或推荐;
2、对报考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
4、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用人员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除国家和省领导机关有明确规定外,一律由地(市)级征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录用于地(市)处机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专业人材可以酌情考虑)。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征稽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征稽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四)考核
第十五条 地(市)、县两级征稽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部门和个人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对部门和职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八条 地(市)、县两级机构在月度、年度考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行政管理科室,也可以设立非常设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实施月度、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月度考核,由考核机构,根据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应先由部门和个人总结,由考核机构按照年度目标对照检查,在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考核小组和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后,确定考核等次。
对各级领导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月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年度考核,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不称职、称职、先进、标兵、模范。并以文字卡片形式,记存入档。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征稽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五)奖励
第二十二条 征稽机关必须在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征稽工作人员经予奖励。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说法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进,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征稽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受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6、在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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